红河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
为全面改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教基〔2009〕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依据
(一)从2012年开始,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不再举行中考。
(二)将学业水平考试原始成绩按一定比例进行换算后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分数。换算后各科满分分别是: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各为120分,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三科各为100分,生物、地理、历史、体育四科各为50分,信息技术为40分;十一科合计总分为900分。
考生成绩换算办法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按学业水平考试原始成绩的1.2倍,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三科按原始成绩计分,生物、地理、历史、体育四科按原始成绩的0.5倍,信息技术按原始成绩的0.4倍进行换算。在进行成绩换算时,各科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总成绩四舍五入取整数。
(三)在州外且在本省就读的学生到州内高中学校就读,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州内同样有效,将其原始成绩按我州比例换算、合计后,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主要依据。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办法
(一)普通高中招生办法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学校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逐步扩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
1.实施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全州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学生填报志愿、分批次组织录取的方式进行。第一批为州民族高中班招生;第二批为定向择优生;第三批为择优统招生(含特长生);第四批为择校生。志愿表样式由州级统一制作,各县市自行印制。
2.州民族高中班招生录取工作由州教育局组织,其他普通高中录取由县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3.逐步建立定向择优、择优统招、推荐保送、特长生录取以及由招生学校进行必要的面试考查等多种招生录取方式及多元化录取机制。
(1)实施定向择优招生。各县市教育局至少确定一所县域内办学水平最高的普通高中学校,在其招生计划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指标,根据各初中学校(含完中初中部)的毕业生人数、报考人数和办学水平,将招生名额分配到各初级中学,按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生志愿择优招生(简称“定向择优生”)。
①确定的定向择优学校招生时,“定向择优生”的人数不少于学校招生总计划的30%。
②学籍、就学均在同一所初中学校满3年的学生,方可享受该校的“定向择优生”政策。
③具体分配方法由各县市教育局统一制定,报州教育局备案。
(2)完善择优统招办法。择优统招是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主要方式。按照“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根据学生志愿,按招生计划进行择优统招。充分保证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选择权,充分保证完成招生计划。
(3)逐步实施推荐保送制度。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特长生、特优生推荐保送制度。凡推荐保送的学生,必须在尊重学生个人志愿的前提下,由初中学校集体讨论,校长实名推荐,必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普通高中学校可采取必要的审核、面试后决定是否录取。推荐保送条件及具体办法由县市教育局确定。
(4)择校生的录取由县市教育局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根据实际,组织学校制定具体招生办法。
4.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时,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一级指标有未达到“优秀”的,不得作为定向择优的对象;一级完中录取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一级指标必须在“基本达到要求”及其以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时,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优者优先录取;推荐保送特长生时,其特长所涉及到的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一级指标必须为“优秀”。
5.各县市要根据省州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并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后实施。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法
1.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实行凭证录取或择优录取的办法,依据学生填报志愿,按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凭初、高中毕业证书进行招生录取。
(1)当年参加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2)没有参加当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已经取得义务教育证或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的学生,可凭义务教育证、高中毕业证书到校报名注册入学。
(3)对考生报名较多的中等职业学校或专业,原则上按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2.落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自主权。放开专业招生计划的限制;放开学生年龄、应往届的限制;放开入学考试的限制,实行注册入学;放开地域的限制,允许中等职业学校跨地域招生。
3.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预约注册制度。州内各中等职业学校在开展招生宣传过程中,对即将初中毕业,有意愿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先预约注册报名,并发给学生预录取通知书,学生可直接持预录取通知书到中等职业学校报名注册入学。
4.建立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转学互通制度。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可转学就读中等职业教育。高一年级转学的,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至少2年;高二、高三转学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至少读1年,主要学习专业课和参加实践;毕业后各项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证书。中职学生转学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的,在高一年级上学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各县市转学学生数可计入当年中职或普通高中招生的总数。
5.鼓励州内中等职业学校跨州招生,到省外招生,有条件的还可到国外招生。鼓励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鼓励中等职业教育资源薄弱、初中毕业升学率偏低的县市打破区域界限,有组织地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合作,拓展初中毕业生升学渠道。
6.改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人数统计办法,按录取学生生源地进行统计。积极鼓励和支持广大初中毕业学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各县市推荐到县域外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数,凭学生录取信息证明,可计入当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总数。
7.州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注册、学籍认定等手续按州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州外五年制大专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办法按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加强对招生制度改革的领导,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基教、招生、职成教、教研、督导、纪检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招生、教研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按照省、州有关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招生考试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全州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学习和宣传力度。要切实加强对《红河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学习宣传,加大全州招生宣传力度,要让广大学生、家长、社会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办法,要动员广大学生积极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确保全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任务圆满完成。
(三)实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和力度,对完成招生计划任务较好的县市和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任务较差、实际招生人数明显达不到招生计划的县市、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不力的专业,州教育局将进行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
(四)建立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报告制度。
1.公示制度。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办法要提前向社会公示,招生结果要进行分类公示,实行阳光招生,接受社会监督。
2.诚信制度。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
3.监督制度。纪检、督导、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促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规范运行。
4.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信息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系统地管理招生数据和招生工作信息。实行普通高中年报,中职招生旬报、月报制度。各县市职业学校招生数据和信息,由县市教育局汇总后及时上报州教育局。各州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据和信息直接上报州教育局。
(五)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此类事件的学校要通报批评,对学校领导、教师和有关人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和参加评优、评模,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撤销职务或开除公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