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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对残疾、伤、病考生的赋分准则 实验操作考试参照体育加试有关精神及实验考试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对残疾考生的赋分准则: 一、凡上肢残疾(包括一肢残疾)和双下肢残疾的考生,确实不方便操作实验器材的考生,可申请免于实验操作考试,经核实批准后分数按12分赋分; 二、凡下肢一肢残疾和其他残疾考生,原则上应参加考试,分数按实际得分计算。申请免考的,经考区核实批准后准予免试,分数按9分赋分; 三、考试期间因体育加试受伤,不能按时参加实验考试的考生,可申请免考,经考区核实批准后分数按12分赋分; 四、考试期间因意外受伤、生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申请免考或缓考,申请免考或缓考的学生经考区核实批准后准予免考或缓考,免考分值按9分赋分。缓考的考生按实际得分计算,缓考时间另行通知。 五、凡申请免考、缓考的考生均需填报申请表,申请表上要详细注明原因,一、二项提及的残疾考生需提供残疾证书,其他情况的要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证明书,经家长和班主任签字、学校核查、在校内公示等程序确定无误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实验操作考试的考生,按照中考文化考试的办法处理,不予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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