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多元招生机制
完善省重点普通高中招收初中保送生、定向分配招生等政策,进一步规范初中学校推荐学生的要求和过程。探索以“三位一体”方式进行自主招生,即根据学生的升学考试成绩、学校面试(专门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进行考核录取。特长类招生时,升学考试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30%。普通高中学校要将保送生、特长生招收等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录取方案中详细列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贯彻落实好《浙江省教育厅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进一步扩大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2016年省一级和部分省二级重点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分配比例达到招生计划的50%以上。市区实行招生计划定向分配的具体实施意见详见附件2。
市区各高中学校可根据《湖州市区2016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实施办法》(见附件4)制定本校的特长生招生办法,经市教育局高中段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016年4月20日前各校确定具备特长生资格的对象,报经市教育局高中段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中考后根据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各校特长生招生数不得超过本校总招生计划的5%。三县可参照执行。
3.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和分值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09〕2号),各县教育局应制定加分实施细则。市区中考加分项目分别按体育、艺术、科技和政策四个类别进行,同一类别中有2个或2个以上项目获得加分的,取一个最高分计入总分,不同类别可累加,但总加分不超过10分。
积极做好部队军人子女参加高中段招生考试的优待工作。部队军人子女的优待政策按《湖州市教育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湖教办〔2014〕73号)执行。符合该实施细则第三条关于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优待第(二)、(三)款的军人子女,在执行优待政策后,不再享受中考加分优惠;符合该实施细则第三条关于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优待第(四)款的军人子女,在执行优待政策后,中考加分总分值不超过5分。市区加分办法见附件3。各县的加分实施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 》(教学〔2014〕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从2018年起,全市统一取消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等高中段招生加分项目。有相应特长的考生可报考相关高中学校体育、艺术、科技等项目特长招生,考生的相关特长、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供高中学校录取时参考。
4.规范招生录取秩序
省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招收初中保送生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及以后进行,保送生招生录取率原则上不低于 95%。除保送生招生、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提前自主招生外,其他招生都安排在中考后进行。
民办学校招生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执行。
5.鼓励优秀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继续招收免试直升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免收学费政策。为了积极应对我省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引导学生走技术应用型高校升学之路,对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预科班的给予专项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继续实行资助政策。鼓励更多学生就读职业类学校。
6.做好随迁子女的报考工作
非本市户籍考生报考办法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段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67号)执行,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7.规范招生宣传
各地要统一建立招生宣传平台,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信息,畅通信访投诉渠道,通过招生宣传网站或网页、招生宣传资料等有效的途径为考生和家长提供招生信息和服务。市区的招生考试宣传工作由市教育局高中段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市区高中段学校到初中学校宣传,生源学校不得擅自接待和组织市区以外高中招生学校来校宣传,维护初中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避免违规违纪现象的出现。
三、措施要求
(一)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高中段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中考改革和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协调,提供政策支持与制度保障。各级教研机构要加强对初中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研究和指导,其他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努力为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改革普通高中招生制度营造良好环境。各级教育装备机构要加强对科学实验操作测试的调研、装备和工作落实,确保改革举措的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各环节的规范、安全、有序。命题期间,要加强对命题和审题人员的审核,与每个参与命题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考试期间,要加强监考督查与管理工作,加强对考点的巡视与管理,考点须有适当规模,且设施条件完善。要加强对考试数据处理的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安全和准确,防止发生各种违规、泄密、舞弊事件。要制订防范预案,保障考试安全、师生安全。
(三)高中段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制定本校高中招生的章程或方案,编制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和信息,在教育部门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上发布招生信息,参加由教育部门组织的招生咨询活动。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随意超计划、超范围招生。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收新生。要及时汇总招生情况,作好统计分析并报市、县教育局。
(四)初中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新课,不得乱编滥印和违规订购复习资料;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统考、模拟考试;要严格考试收费及经费使用的管理。
(五)完善“阳光招生”运行机制。深入实施高中招生“阳光工程”,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1.公开制度。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把中考改革和招生的政策、办法、信息制作成宣传资料,印发给每一位学生和家长。考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体育平时测评成绩、体育考试成绩、体育免测学生名单、加分名单、省级重点普通高中定向分配资格名单等要在校内或网上公示,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2.诚信制度。建立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签订诚信协议并为其建立诚信档案,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培训制度。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中考和招生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指导和检查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掌握各项评价指标的操作要点、统一评价标准和评价的操作程序,按要求组织测评工作。
4.监督制度。教育行政、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部门对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5.奖惩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将规范招生行为,纳入对学校年度考核的范畴,作为评优的前置条件。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应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区域内发生较大规模违规违纪事件,取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优秀等级评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市区高中段招生有关政策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