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高中招生录取制度改革
(一)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实行指令性计划,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指导性计划。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初中毕业生人数、高中阶段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高中阶段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和普职(含技校)招生比例,于2013年4月底前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申请报市教育局,经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同意,报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教育局下达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计划。计划下达后,各县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对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下年度要减少计划,超计划招生的,不予注册学籍。
(二)招生范围。市直普通高中学校(临沂一中、临沂二中、临沂大学附中)的招生范围为全市;各县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为本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罗庄区招生范围;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河东区招生范围。民办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原则上为学校所在县区,招收其它县区的学生必须事先征得生源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
(三)录取原则与条件
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情况,综合考虑、择优录取。录取的基本条件为全部考试科目、考查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均达到C及以上等级。特长生录取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招生学校制定,原则上不得招收综合素质评价低于C级的学生。
(四)录取形式与方法
1.指标生录取。根据上级要求,以学校为单位,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总数的60%分配到高中服务区内各初中学校。指标生的分配原则,以初中学校应届在籍在读的毕业生人数和县区对初中学校办学水平评价结果各占50%的权重确定。为促进教育公平,指标生录取标准不得低于本高中学校择校生录取标准,按择校生录取标准仍完不成指标生计划的,剩余计划作为相关高中学校统招生计划指标,并于第二年减少未完成计划初中学校的相应指标生数量。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从2013年入学的七年级学生起,到公办初中学校择校就读的学生不享受普通高中指标生政策。
2.统招生录取。指标生录取完成后,高中学校在市、县区教育部门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择优录取统招生。统招生录取首先依据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等级确定范围,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再依据考试科目实际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3.特长生录取。各高中学校可按照自身办学传统和特色发展的需要,招收学校招生计划总数10%以内的特长生。特长生报名条件和录取办法由招生学校制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参加省教育厅艺术教育委员会和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艺术水平考试并获六级以上合格证书者,相同专业可免予测试。对于有特殊才能或潜能但无实证性材料的学生,高中学校应提供考生展示特殊才能的条件,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对考生的特殊才能进行评定。特长生录取的学业考试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学校统招生录取线下100分。
4.择校生录取。择校生录取实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招收学生总数的20%,学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本学校统招生录取线下100分,各高中学校的线下录取分数由各县区和市教育局在录取方案中确定。最高收费标准为,省级规范化学校不超过10800元,市级规范化学校不超过7600元,其他高中不超过4900元。择校费原则上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次缴费。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四)志愿填报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志愿填报要坚持考生自愿的原则,由考生本人携带准考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到志愿高中学校直接填报。各县区和初中学校不得统一组织志愿填报,更不得违背考生意愿更改考生志愿。志愿填报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无法填报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