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公办幼儿园及政府统筹的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的年满3周岁(即2008年9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的适龄幼儿。
(二)报名时间
幼儿园报名时间统一确定为8月18日。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三)招生规模
各幼儿园的招生规模按照《2012年秋季湖里区幼儿园
招生计划表》执行(附件6)。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幼儿园班生规模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
(四)招生程序
1.明确招生片区。区教育局公布公办幼儿园以及参与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的招生片区(附件2)。
2.发布招生公告。各幼儿园应于报名前一周张贴招生通告。
3.办理报名手续。在规定的报名时间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到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
(1)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幼儿园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户口簿、产权证、免疫卡、健康卡、入园体检表;
属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非独生子女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因故不能如期到园报名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幼儿园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未经批准或超过报名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五)招生片区招生对象的确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两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与父(母)亲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即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亲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确认儿童实际居住地以父(母)亲的户口和产权证为准。
2.片区招生对象户口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18日超过报名期限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家长应自行联系幼儿园就读。
3. 在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招生片区适龄儿童入园合法权利的同时,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应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园。
二、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对象
暂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即2008年9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的适龄幼儿。
(二)报名时间
幼儿园报名时间统一确定为8月18日。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三)招生规模
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规模按照批办时核定的招生规模执行。
(四)招生办法
1.发布招生公告。各民办幼儿园应于报名前一周张贴招生通告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2.办理报名手续。在规定的报名时间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到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幼儿园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户口簿、免疫卡、健康卡、入园体检表。
3.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报名入读接收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的非本市户籍幼儿,报名时需出示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留存相应复印件,并享受限价收费政策:
①父(母)在湖里区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应标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相关记录);
②父(母)在湖里区务工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③父(母)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一年连续逐月按时(若有补缴则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缴交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④幼儿出生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暂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五)招生规定
1.各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所在区域周边的幼儿就近入园。
2.7月30日前,湖里区教育局向社会公示签订协议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名单。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按与区教育局签订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收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上浮20%。幼儿园不得采取先多收再退还的方式收费。
3.民办幼儿园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搞不实宣传,要严格控制班生额,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每学年应按规定将招生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凡没有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