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程序:各区县登录高中阶段学校网上招生平台汇总提取考生志愿信息,并按程序依次录取,提交录取结果。首先,分区县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1的比例划定区县提档分数线,然后,在区县提档线以上,满足基本录取条件的考生中,按照录取依据依次择优录取指标生、规模内剩余考生,最后录取三限生。在划定的范围内不能满足招生计划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最低控制在区县提档线以上。
1.指标生计划录取
指标分配办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区域内部分高中学校至少70%的规模内招生指标,依据本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应届在籍且在该校就读的初中毕业生数和对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情况等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对初中学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的通知》(淄教基字〔2010〕21号)精神,严格按照《淄博市初中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的标准要求,坚持将初中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结果作为指标生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强对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组织和领导,健全评估机构,采取学校自评、区教育局复评的方式,统一实施评价,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可用。省级规范化初中学校奖励其评估分的10%,存在违规办学行为,上一年度被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处理的初中学校扣减其评估分的10%。往届毕业生以及在我市初中学校不满四年学习经历的外来务工子女毕业生不计入其分配指标学生基数,录取时不占就读学校所分配的招生指标。严禁单纯依据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分配指标的做法。
该校评估分与应届在籍
在读毕业生人数的乘积
某初中校应分指标数=--------------------------×某高中校分配指标总数
区域内各校评估分与各自应届
在籍在读毕业生人数乘积之和
录取办法:按照分配到各初中学校指标生计划数和学生的志愿,在满足录取基本条件且基础素养评价等级达到4B2C(含4B2C)以上的考生中,依据其成绩择优录取。各初中学校(不含民办初中学校)分配指标录取分数线差距控制在80分之内。未完成的指标生计划转为规模内计划使用。
2.规模内剩余计划录取
在录取完指标生后,依据学生志愿,在满足录取基本条件的考生中,依据其成绩择优录取规模内剩余计划。
3.未实行指标分配的学校录取
未实行指标分配的学校,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学校志愿报考情况确定招生学校录取顺序。依据考生志愿,在满足录取基本条件的考生中,依据其成绩择优录取规模内计划。
4.三限生计划录取
在录取完成规模内招生计划后,允许普通高中在区县提档线以上且满足录取基本条件的考生中,按照“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要求招收部分“三限生”,即录取分数控制在该校规模内录取分数线的85%,人数控制在该校规模内招生计划的20%以内,缴费数额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5.其他录取形式
有条件的区县可以积极探索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招生,以利于平衡生源,搭建竞争平台,实现办学效益最大化。
(四)中职类学校招生录取。
1.有关政策
继续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十放开”政策,即:招生计划、年龄限制、分流渠道、考试形式、录取时限、地域范围、办学形式、学制长短、专业选择、学习形式放开,实行注册入学,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各区县要统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积极组织好五年一贯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的招生工作,鼓励职业学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
2.招生录取程序
中职类学校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实行自主招生,与普通高中招生同步进行。由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提出招生方案,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复核确认并备案。
各区县登录高中段学校网上招生平台汇总提取报考职业学校的考生志愿信息,按照考生志愿交相关学校,由各校择优确定录取名单。
(五)特殊考生政策。
烈士子女,驻国家三类(含)以上边远地区和二类(含)以上岛屿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照顾当年录取分值的10%参加录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一类、二类艰苦地区和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的军人子女,照顾当年录取分值的5%参加录取;其他军人子女,照顾当年录取分值的3%参加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子女照顾10分参加录取,本市农村独女户夫妻凭《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奖励优待证书》,其女孩照顾10分参加录取。具备两项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按照顾分数较多的一项计算,不累计加分。
往届初中毕业生录取成绩降低30分,与应届毕业生一并参加录取。
无传染病,能坚持学习的残疾学生,应与普通学生同样对待,不得拒绝接收。
五、落实工作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社会普遍关注。各区县教育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市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认真做好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学生基础素养评价、学业考试及高中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为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坚持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各项工作审核制度,各区县初中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须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初中学业考试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各项工作规范,明确各自岗位职责并分层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各普通高中学校推荐生、特长生招生录取方案须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坚持初中学业考试巡视督查制度,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要切实加强对试题、试卷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试题、试卷安全。坚持阅卷工作责任制,严密阅卷工作程序,确保阅卷质量。建立试题质量评价监控机制,成立由专家、学科带头人等组成的试题质量专家审查小组,负责命题过程中试题质量的审核,确保命题基本原则的落实。考试结束后,要对本次学业水平试卷进行认真分析,结合对考生及初、高中教师进行调查和访谈等方式,形成考试质量评价报告。实行初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定期督查制度,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随机督查初中学校上学期学生基础素养评价工作情况,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初中办学水平评估中。
(三)严肃考试招生工作纪律。
坚持阳光招生、规范招生,全面优化招生环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按照市教育局的部署和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十不准”规定》。市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区域内各初中和高中学校要分层签订规范招生行为责任书,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考试工作中造成试题泄密,或在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及报名、考试、阅卷、指标生分配、推荐和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坚决予以严肃处理,确保高中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规范高中招生政策的宣传和指导。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设立咨询热线、印发致家长公开信等方式,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及时了解招生政策。各初中学校要通过家长会、班会等形式加强对招生政策的宣传,指导学生根据自身实际选报适合的志愿。在填报志愿前,市教育局将统一编印《招生指南》,包括政策解读、招生计划、招生学校介绍等内容,免费发放到学生手中,方便考生和家长了解招生政策。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宣传的管理,严禁招生学校擅自印发招生简章或召开招生咨询会,擅自进入初中学校进行宣传,擅自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刊登、播放招生广告。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本意见自2013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23日。
淄博市教育局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