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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5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专利授权条件

来源:2exam.com 2015-1-28 22:49:32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理解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含义,运用所学的知识正确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条件。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概 述

  可专利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是该项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广义的可专利性包括:(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排除的对象;(3)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

  而狭义的可专利性主要是指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3)项标准。

  第二节 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

  授权实质条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对“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一般认为,以下发明具有创造性:(1)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2)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4)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3)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5)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第三节 外观设计的专利授权实质条件

  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且不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合法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韵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类型为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概念;(2)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领会:(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2)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应用:正确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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