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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5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来源:2exam.com 2015-1-28 22:52:21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专利权所包含的各具体权项的内容,了解专利权人的义务,以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行为;理解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价值和作用;正确行使专利权。

  课程内容

  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分权。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1)独占实施权,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或者进口的专有权利;(2)转让权,即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3)实施许可权,即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4)放弃权,即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声明形式或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5)标记权,即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莉。一专利标记,包括“中国专利”、“专利”等字样或符号。

  除《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的上述权利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将其专利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基本义务是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

  第二节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符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当实施行为人以专利权的限制作为萁抗辩理由时,该行为人应当负举证责任。

  除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专利法》对专利权还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

  1.强制许可。即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铥律错度。包括:(1)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的强制许可。(2)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3)紧急状态、非常情况或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4)为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强制许可。(5)交叉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实施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不具有独占性,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不得转让此种使用。强制许可实施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仅仅获得了该项发明创造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不是独占性的,专利权人有权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强制许可实施人也木享有分许可权。强制许可是有偿的,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可先由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与专利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专利局裁决。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1)专利权的穷竭。即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2)先用权人的实施。即非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3)临时过境。即临时通过我国领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构成侵权。(4)为科学或实验目的的使用。(5)为医药行政审批的使用。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的使用。

  3.国家计划许可。根据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用行政手段对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推广应用。对于外国专利权人的专利,不适用国家计划许可。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进口权的概念、标记权的概念,专利权人的义务;(2)了解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种类,先用权的概念、专利权穷竭的概念。

  领会:(1)理解专利权各项具体权利的内容;(2)理解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内容。

  应用:正确行使独占实施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运用强制许可和先用权等权利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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