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6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补充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1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