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试
考试按A类、B类两个类别进行分类考试。
(一)笔试
工勤人员岗位笔试参加《专业基础知识》(100分);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考试不指定参考用书。
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笔试地点将在《笔试准考证》中注明。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其他证件不能替代。以上证件不齐全不能参考。
(二)面试
报考A类岗位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以本招聘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总分100分,面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技能测试
报考B类岗位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以本招聘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技能测试人选。技能测试总分100分。技能测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技能测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技能测试)工作由县招聘办会同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时间和地点由县招聘办另行通知。
(四)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以下比例分类计算:
报考A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报考B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技能测试成绩占40%计算;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技能测试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报考人员须参加完本职位类别简章规定所有科目及项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或项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五)其他
如遇某岗位进入面试、技能测试人员末位考生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技能测试。
需取消的招聘职位,其拟参加面试、技能测试人员的资格同时取消,并由县招聘办面向社会公告。对进入面试或技能测试达不到1:3的,是否进行面试、技能测试由县招聘办研究决定。
八、体检
体检必须在县招聘办指定的县级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非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从进入面试、技能测试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县招聘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体检结束后对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须报县招聘办研究同意。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县招聘办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