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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9/2010学年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整理自: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09-3-8 10:33:31
京教函[2009]58号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范招生宣传工作,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高〔2007〕2号)精神,2009/2010学年本市继续实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材料
  (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报送如下材料
  1.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一式2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2.《2009/2010学年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2份,学校可根据本校招生宣传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报送并索取经同意备案的《备案表》份数);
  3.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当场审验后带回;
  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
  (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国际合作交流事项的,应提交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
  2. 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应提交教育部或市教委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聘请外籍教师的需提交市外国专家局批件复印件;
  3. 申请备案的简章或广告中涉及到学校与国内其他学校进行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的,或学校与公办学校合作开展现代远程学历教育的,应提交市教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 申请备案的简章或广告中涉及到的获奖项目,需提交相关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5. 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外单位教师的,需提交聘书或学校聘用文件复印件;
  6. 其他能够证明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要求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应符合以下几项要求:
  (一) 学校总体情况的介绍应明确、具体
  1.应明确说明学校的类型为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2.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如发生变更,必须在备案前到市教委办理变更手续;
  3. 获奖项目应主要为近年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应注明评奖单位名称;
  4. 有关办学环境、教学活动的图片应采取本校的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人物图片应避免选用国家领导人的照片,选用其他人物照片时应征得本人同意;
  5.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描述性用语,也不得使用“100%就业率”、“100%考试通过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
  (二)招生专业的介绍应明晰、详实
  1. 招生类别应明确分为本专科学历教育、自考助学、培训、其他文化教育等;
  2. 学习形式应明确分为全日制、业余、短期、函授(或远程)等;
  3.学校应根据招生类别和学习形式,分别介绍计划内统招专业、自考助学专业、学校自设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等(专业介绍一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
  (三) 学校应根据招生类别分别介绍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
  1.录取到计划内统招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
  2.参加自考助学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参加(或自行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可获得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3.参加学校自设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可获得学校颁发的结业证书;
  4.参加资格(等级)证书课程培训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
  5.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取得证书的类别与办法应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四)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内容一致,学校可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制定本校的退费办法。
  (五)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载明学校办学许可证号、招生简章及广告备案编号、市教委指定的查证网址(http://www.bjedu.gov.cn;http://www.edu111.cn;    http://www.bpedu.org.cn/)。
  三、备案程序
  (一)学校到备案办公地点领取《备案表》,也可以从市教委指定的查证网站(同上)下载;
  (二)学校根据备案工作要求,报送相关备案材料,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明;
  (三)对于符合要求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材料,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在《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设置备案文号,加盖备案管理专用章,在招生简章和广告附页上加盖骑缝章,由学校取回,学校应同时报送相应的电子版(word格式);
  (四)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材料,学校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五)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15日内,将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刊送备案办公地点。
  四、备案工作要求
  (一)学校应在完成当年收费审批和备案工作后,再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在市教委进行审核并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在所属区县发改委进行收费备案;
  (二)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统一制作,统一宣传,不得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单独进行宣传;
  (三)年度备案,一校一号,简章和广告内容需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文号不变;
  (四)如果学校的备案材料与往年已经备案的材料内容一致,可延长备案有效期,简化备案手续;
  (五)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五、备案受理时间
  3月2日至12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6:30。
  六、备案管理机关和地点
  市教委为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机关,负责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管理工作。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办公地点设在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甲1号A3座三层)。
  联 系 人:孙秀芹 刘晓芳
  联系电话:62381724-8006;62383547


附 件: 2009/2010学年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专业介绍一览表参考格式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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