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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2009-5-1 9:23:43 【字体:小 大】

受多项加分照顾的,投档时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照顾分值。考生只要享受一项照顾加分政策后,就不能再享受其它加分政策(含固定加分和选择性加分)。凡符合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的考生名单必须由省高招办和考生所属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中学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未的考生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六十四条  投档录取时,凡享受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在闽高校。在“平行志愿”投档时,该项目加分不作为固定加分进入排序,只是在检索考生平行志愿时,才作为相关志愿栏目的加分处理。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六十五条  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于810开始(正常上班时间内)到报名确认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核对由省高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名单后,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章的本人纸质报考材料(被本科层次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录取的考生还须领取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及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有关部门。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材料原封不动交回原报名确认所在地高招办统一保管。有关县(市、区)高招办要及时给予办理报考材料接收手续。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十六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组织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十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七条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省教育厅、或经省教育厅授权的省高招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校在校生,高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省高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高招办须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高招办或高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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