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并确认。
第十三条 各级高招办要落实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各报考确认点必须本着方便考生,防止差错的原则,在醒目处张贴报考简章、现场确认程序、须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考生报名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省高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 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九条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体检工作由考生报考确认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制订并颁布实施。
第二十条 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指定的省级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一条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 2009年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科目时间安排:
第二十三条 2009年福建省全国统考实行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的与高中新一轮课改相应的高考改革方案。
报考文史类以及报考文科音乐、文科美术、文科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以及报考理科音乐、理科美术、理科体育类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