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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2009-5-1 9:23:43 【字体:小 大】

招办。省高招办根据高校所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全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好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六方面的公开和各种特殊形式招生的向社会公示工作。

第五十条  经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省高招办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招生学校收取计算机网上录取费。

第五十一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高招办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予以积极、妥善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招生部门和高校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一章  适用于全部招生院校的照顾政策

第五十三条  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五十四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第五十五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6.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含金门、马祖)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烈士子女;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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