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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2009-5-1 9:23:43 【字体:小 大】

加强对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及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等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高校要加强对相关专业(专项)测试工作领导,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

各级招生委员会、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把以考生为本作为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招生政策的宣讲解读工作和正面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把招生考试各个阶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尤其是将与新课改接轨的新高考改革方案特点以及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特点及风险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向社会广为宣传。继续加强和改进招生考试服务工作,优化政策咨询、志愿填报、录取信息查询等直接面向考生的服务,继续妥善处理好残障等困难考生的考试和录取问题,不断提高招生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六、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坚决维护招生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认识考风考纪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落实考风考纪考区主任负责制,组织考生签订诚信应考承诺书并进行诚信考试教育和纪律教育,广泛开展考试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呼吁全社会共同抵制高考违纪舞弊行为,积极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氛围。加强考试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高考网上巡视系统的作用,鼓励各地配备无线电信号屏蔽与干预设备,并加大考试期间巡考、督考工作力度,重点防范和打击替考、雇人代考、大面积舞弊及有组织、有预谋的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团伙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切实加强监考人员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坚决防范和查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等恶劣行为。

全国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考生的各种违规事实将由省高招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规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招生考试中严重违规或严重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由省高招办向违规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其违规事实,并建议参照教育系统违规人员处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违规招生的高校,将取消违规招收学生的入学资格,并由违规高校全额退还其所交费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其中违规招生情节严重的高校,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严重违规招生的高校负责人将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附件: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高校  招生  通知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考试中心,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招委会领导


附件:

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高校招生工作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会)进行有序管理。考风考纪实行考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主任负责制,试(答)卷(含相关表卡和未启用的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安全保密按保密要求实行存放点本级高招办主任负责制,录取工作实行高校负责制。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招委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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