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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2009-5-1 9:23:43 【字体:小 大】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省招委会、省教育厅颁布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按规定时间在本校网站上及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根据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根据省招委会工作安排,做好体育、音乐、美术专业测试省级统考和本校参加命题、阅卷教师的考核、选派工作,并完成好评卷、巡视、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 遵守福建省高校招生报考简章及省招委会、省高招办、省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他有关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4.身体健康。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另有规定者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九条  高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进行报名。网上报名完成后,除经省教育厅、省高招办书面同意者外,所有考生(含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报考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确认点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的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亲自签名以示负责,同时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第十一条  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且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在我省报考,现场确认时,需同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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