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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2009-5-1 9:23:43 【字体:小 大】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考生须在答题卡上规范作答。考生分数报告(含各单科成绩和总成绩)及考生录取均使用卷面成绩,考生总成绩为各单科成绩之和。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的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分卷面分值为30分。

第二十五条  拟报考外语专业或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由省高招办在招生计划公布时予以注明)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高招办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高招办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外语口试工作全省统一定于623开始。考生须于69611向当地高招办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各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地点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招委会批准。各地要根据本地各类考生报考的总量,尽早做好标准化考点的建设。各地招生委员会、教育局要高度重视考场网上巡视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当地政府要提供经费等方面支持,确保各考点考场网上监控设备按时正常投入使用。要督促考点所在中学按规定做好外语听力设备的添置、调试和保养等考前准备工作,确保播音设备运转正常。具备条件或考务管理相对薄弱,以及考试违规事件多发的考区,所有考点要配置防范无线电信号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相关设备;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各类偶发事件。

对有关考场的设定、布置与管理,新增考点的核准验收与上报审批,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分工、培训与考核,试(答)卷运输、保管全过程的安全与保密,考试全过程的监考与管理,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的处理等,均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生必须于64(上午800-1200,下午   300-60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暂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的且在照片上加盖压角公章的户籍证明,下同)亲自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领取《准考证》时必须办理签领手续,并在本人《准考证》正面考生签名栏处签上自己的姓名(注意字体大小应符合正常书写,防止太小),并于66日前结合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生守则及其他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进场考试时还必须在“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考试前接到省高招办书面通知,确认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单考生等),不得再参加高考。

第二十九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教育厅受权组织命制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外语口试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切实做好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调试和维护工作,同时要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密事件,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在第一时间直报省高招办值班室;省高招办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

第三十一条  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评卷点负责的制度。全部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有关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作为评卷点的高校要加强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和对评卷教师的选派、培训与教育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评卷点高校做好本地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质疑,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高招办申请复查分数

第八章  招生来源计划

第三十三条  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组织本校招生工作。省高招办必须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汇总后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招生计划公布后,未经计划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更改。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所招收的学生,国家一律不承认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部分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定向协议。定向生培养费用由定向就业单位负责。严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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