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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福建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

来源: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3-5-31 12:05:21
录取照顾政策
 
第四十七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政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四十八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照顾政策: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第四十九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照顾政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6.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烈士子女;
8.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第五十条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确有突出事迹者,由各设区市招委会鉴别、审核后,附详细事迹材料于6月20日前上报省招委会研究确定是否给予照顾录取。
第五十一条 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照顾政策:
1.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按研究学科分为数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工程学、动物学、植物学、微生物学、医学与健康学、化学、生物化学、环境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等13 个学科)创新成果竞赛获一等奖者。
第五十二条 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照顾政策:
1.福建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五十三条 平行志愿填报在闽高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不含征求志愿投档录取)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照顾政策。
第五十四条 符合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要求具有照顾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5月30日之前),填写《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第四十九条所列5、6的异地借考考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上交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逾期不受理。考生名单及照顾项目必须由省教育考试院和考生所属设区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将取消照顾资格。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照顾政策的,在录取时,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项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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