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考试网
学历类| 阳光高考 美术高考 研究生 自考 成人高考 专升本 中考会考 外语类| 四 六 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日语能力
资格类| 公 务 员 报 关 员 银行从业 司法考试 导 游 证 教师资格 财会类| 会 计 证 经 济 师 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 税 务 师
工程类| 一级建造 二级建造 造 价 师 造 价 员 咨 询 师 监 理 师 医学类|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国际护士
计算机| 等级考试 软件水平 应用能力 其它类| 论文 驾照考试 书法等级 少儿英语 报检员 单证员 教案 专题 考试资讯 文档
 3773考试网 - 高考 - 福建高考 - 正文
2013高考 福建高考 福建省质检 各省高考 历年资料 高考志愿 录取分数线 招生计划 高校招生 录取查询 招生章程 成绩查询 招生简章 高校专业 高考试题答案
高考满分作文 高考作文 高考政策 高考模拟题 招生专业 高考大纲 心理减压 高考状元 自主招生 保送生 公安警察院校招生 美术高考 高校频道 高校分数线 各省分数线
全国高考 北京 上海 广东 山东 江苏 浙江 湖北 四川 天津 陕西 湖南 福建 重庆 安徽 辽宁 江西 海南 宁夏 吉林 山西 广西 云南 新疆 黑龙江 青海 甘肃 西藏 河北 贵州 河南 内蒙古 香港 澳门 上海春季高考 天津春季高考 山东春季高考 福建高职单招 重庆高职单招 浙江高职单招 吉林高职单招 单独招生 港澳台联招

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3-5-31 11:58:07

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2号)精神,为做好2013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高考安全顺利。高考安全是高校招生工作的生命线,各级招委会要把考试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作为工作重点,认真梳理试卷运输、保管和施考等环节,对可能或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强化工作措施。要进一步健全联动机制,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严密监控考前及考中通过网络、通讯设备等传播涉嫌泄露试题及答案等有害信息,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切实做好噪音控制、交通治理、卫生防疫、安全保卫等工作,努力构建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快标准化考点建设进度,确保所有高考考场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确保作弊防控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等全程正常使用。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治理和源头管理,开展涉考人员全员培训特别是对涉密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重点加强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针对性强、易操作的应对暴风雨、洪涝等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全力确保高考安全顺利。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招生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本科院校自主招生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扩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范围,认真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推荐优秀毕业生入读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中期选拔入读高职院校、高职院校招工招生一体化等改革工作。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实行梯度志愿投档模式、其它志愿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模式;“高职单考单招”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模式;高职(专科)批继续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模式;继续实行高职(专科)批次征求志愿生源不足时扩大政策性降分幅度政策。各地各校要加强政策解读,切实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和指导工作,引导考生正确填报志愿。有关高校要做好按专业投档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狠抓落实,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各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完善诚信承诺、审核公示、档案管理和违规惩处四项工作机制。严肃招生纪律,各高校不得出台涉及“点招”录取及收费办法。要加强与公安、民族事务、科协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身份、特长及加分资格等重要特征信息,认真执行信息公开公示的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以高校招生诚信档案、诚信承诺书为载体,加强招生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高考、阳光招生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坚持正确导向和正面宣传,按照加强预研预警、回应社会关切的要求,及时总结推广高考改革和管理的新经验、新举措、新做法。要加大诚信考试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专项教育和违规处罚案例警示教育。要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强互联网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要充分运用新兴媒体和社会乐于接受的表达方式、表现形式,增强招生宣传的亲和力、影响力。

  五、严肃纪律,强化纪检监察工作。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招生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考试招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厉查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案件。对发现的考试违纪舞弊行为,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严肃处理。凡在各类招生考试及加分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资格或实施其它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一律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群众来电来访受理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实施招生录取工作,严禁委托中介招生,严禁将收费与录取挂钩,严禁未经审批发放录取通知书等行为;招生期间,将对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督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等处理,并追究学校追究学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附件: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3年5月20日

  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13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校招生工作。省招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考试院,代表省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省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本地高校的负责人兼任。招委会下设办公室,系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招办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添置必要的设备。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各市、县(区)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一级招委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同级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并根据上一级招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突发自然灾害、恐怖及恶性破坏、急性传染病预防)的有效应急方案;

  3.负责本考区统考试(答)卷保密室及考点的标准化(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输、保管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组织本考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届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体检、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等工作;

  5.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6.负责本考区考试过程试(答)卷保密员、考场监考员、巡视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培训、考核工作;

  7.根据上一级招委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与上报,命题、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8.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并处理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高校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高校可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中列支。

  高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报    名

  第七条 高考报名工作按《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2〕14号)执行。

  第四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八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考生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电子档案完整安全。建立考生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对采集的考生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汇总整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具体体检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3〕4号)执行。

  第十三条 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指定的终检单位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2013年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科目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9:00-11:30
语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数学
英语
    2013年高职单考全省统考科目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上午
语文
(9:00-11:30)
专业基础知识
(9:00-11:30)
下午
数学
(15:00-17:00)
英语
(15:00-16:30)

  备注:1.制造类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时间为9:00-12:00;

  2.艺术设计传媒类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时间

  色彩9:00-10:30,素描10:40-12:10。

  3.考试所用的绘画工具、颜料等由考生自备。

  第十六条 报考文史类以及报考文科艺术类、文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以及报考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考生总分为各单科卷面成绩之和。

  报考高职单考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英语试卷满分均为100分,专业基础知识试卷满分均为300分。考生总分为各单科卷面成绩之和。

  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分卷面分值为30分。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外语选考英语或日语的考生,报考高校外语类专业或专业有外语口试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在公布招生计划时注明)的,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外语口试工作全省统一定于6月23日开始。考生须于6月9日至6月11日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各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

  第十九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省级专业统考。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的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2〕36号)执行,体育类省级专业统考的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2〕33号)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于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且在照片上加盖压角公章的户籍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并于6月6日前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并签订《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第二十一条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需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试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进场考试时,必须在“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考试前,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中职推免、高职单独自主招生以及其他类型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外语口试以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招委会、各高校须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切实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在第一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第一时间向省招委会领导和教育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具体考务工作按《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招委〔2013〕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招委会领导下评卷点负责制。有关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全国统考的全部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作为评卷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要求,加强网上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大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力度,强化对评卷教师的选派、培训与教育管理,确保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评卷点高校,做好本地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质疑,可在规定时间内,由考生本人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查分数。

  第八章 考生志愿的填报

  第二十八条 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绩发布和各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包括各批次征求志愿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填报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逾期不予补报。考生在志愿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以及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志愿填报注意事项,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考生务必认真选择、细心核对,确保志愿信息正确。因考生本人志愿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九章 录    取

  第三十条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

  第三十一条 各批次常规志愿录取过程中尚有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在网上公布。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填报征求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则予以投档。

  第三十二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按梯度志愿投档,征求志愿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其他本科批次(含征求志愿)实行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档,高职(专科)批次和高职单考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艺术类提前批实行平行志愿一档多投,其他批次实行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档;体育类各批次实行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档。

  第三十三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自主确定第一志愿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本科批次,经过生源情况预测和投档比例的协调后,部属及省外高校原则上按执行计划的105%比例内投档,省属高校均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高职(专科)批全部按专业执行计划100%比例投档。省教育考试院应向社会公布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并根据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文、理科本科批次投档前应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

  第三十四条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本校录取工作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高校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行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三十五条 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加强联络与沟通,及时做好平行志愿模拟投档(即高校生源分布统计)、投档比例的最后确定、特殊类型考生(如自主招生、特长生等)的预先录取,以及网络数据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高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校的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事项。高校应在6月25日前,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以及与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基地工作的联系方式等,以书面材料形式寄达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十七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报送调档比例,按时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载考生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及时主动与其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该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高校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包括常规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九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要将其妥善安排在合适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条 在文史、理工类招生录取过程中,本科批次的院校经征求志愿录取后,线上生源不足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该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征求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高职(专科)批院校在“平行志愿”第一轮投档录取结束后,对生源不足的专业,公办院校可在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民办院校可在线下50分以内从高到低降分投档。在征求志愿投档中除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公办高职院校外,其他院校生源不足的专业允许最多降80分投档录取。

  第四十一条 高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工作,安排在各批次征求志愿时进行,只招少数民族考生。如线上生源不足,允许降分:本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 上一个文章:
  •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联系.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网站导航 |
    琼ICP备12003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