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医学八年制学生授予学位的等级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985工程”建设高校之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保送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入学考试(考核)
第九条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保送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条自主选拔录取考生、保送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或专业考试及相关考核。考试(考核)安排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报考艺术类、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招生计划数量较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比例略大于100%。艺术类、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调档名单由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有我校志愿,且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考生,若省级招办将其档案与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同时投放我校,录取时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
第十五条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注: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安排专业时以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补充规定。对国防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七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鉴于护理学专业特点和就业的特殊性,建议女生报考。
第十八条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九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同等条件下各专业以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学校所有专业(含医科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自主选拔录取学生、艺术类学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后,其高考成绩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国防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预留少量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各种杂费。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招生联系电话:027-87542228
传真:027-87557014
招生网址:http://zsb.hust.edu.cn
电子邮件:zs@hust.edu.cn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修订
华中科技大学专业介绍
哲学(本科类)
哲学系前身是哲学研究所,已成立20余年,师资力量雄厚,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哲学界有较大的影响。哲学研究所曾积聚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哲学专家,如涂又光、康宏逵、张华夏、林定夷、张碧辉、黄克剑、陈家琪、许苏民等,都是在哲学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学者。哲学专业对学生进行深入系统的人文社会科学训练,提升哲学素养、理论思维、言语表达、人际沟通和实务运筹的水准,使学生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创新性。培养学生具有扎实宽广的哲学专业知识,并对某些哲学领域有较深入理解。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主要课程:马克思主义哲学、西方哲学史、中国哲学史、现代西方哲学、伦理学、美学、编辑学、科学哲学、心理学、宗教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 实习基地: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电视台、湖北日报等。 毕业去向: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公司企业的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经济学(本科类)
经济学专业(经济学-数学实验班):以培养未来的经济学家为目标,大部分专业课程采用国际一流大学英文原版材料,实行双语教学。加大数学课程的分量,并与数学专业同等要求,以培养既有扎实的现代经济学理论基础,又掌握高深的数学分析方法,能熟练运用英语进行专业交流,能运用计算机进行经济模型分析,能从事经济、金融和贸易等理论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该专业特别要求学生具有很好的英语和数学基础,毕业后进一步攻读国内外各校的研究生。
法学(本科类)
法学专业(文理兼收):在“科技与人文兼备,专业与素质并重”思想的指导下,法学院注重培养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法律职业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本着整合优质教育与科研资源的目的,法学院设计了科学的本科教育课程体系和研究生培养计划,创办了私法研究所、近代法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院、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院等学科发展平台,并与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北海道大学、密苏里大学、德国拜罗伊特大学等世界着名高校建立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合作关系。在新时期法学教育中,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敢于创新,锐意进取,开国内法学教育改革风气之先,致力于国际化与法学应用型教育,为社会贡献思想、提供服务。特别是,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开设了德语班,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开设了知识产权方向、财税与金融法方向高级班。
法学毕业生就业和择业面比较宽。除了面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局)、司法部(局)、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领域之外,同时也面向党政机关、立法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汉语言文学(本科类)
中国语言文学系成立于1980年,经过20年的建设,已经具备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和比较雄厚的科研实力。现有“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一个博士点和“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等8个硕士点。近几年完成、在研的有国家重大课题、省部级课题20余项。本专业培养学生系统掌握汉语和中国文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具备较强的写作能力和阅读古籍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应用文科现代科学知识,并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中文信息。 主要课程:现代汉语、古代汉语、语言学理论、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美学、写作、中文信息处理等。 毕业去向:高校、科研单位、报社、电台、电视台、出版社、党政机关、公司和大中型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