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简章(面向江苏省以外考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加分政策。
第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根据我校教学的统一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只以英语语种安排。
第二章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四条 对于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对于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五条 我校外语类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优良,英语口试成绩为良好(B)级或良好(B)级以上。
第六条 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认定对象、高水平运动员及外语类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原则详见我校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的招生简章或实施办法。
第三章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七条 对兼报不同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相同,则录取时采用“分数清”的原则,即录取时统一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不同,则录取时采用“专业清”的原则,即先处理专业一志愿考生,若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考虑专业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八条 报考我校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按不同省份考生的专业考试科目总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根据不同省份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分别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校音乐学(钢琴制作与调律)、舞蹈学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按不同省份各专业考生的专业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条 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无色盲、色弱考生,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不同省份各专业考生的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美术学(书法学,师范)、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等专业,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无色盲、色弱考生,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不同省份各专业考生的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绘画(师范)、设计学类(不含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等专业,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无色盲、色弱考生,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录取时以综合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不同省份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分别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考生所在省份组织的体育专业统考,对其中专业统考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体育统考专业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不同省份考生所报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体育统考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四章 师范类专业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为弘扬我校教师教育的办学特色和优势,切实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和教师专业化水平,我校的汉语言文学(师范)、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英语(师范)、历史学(师范)、思想政治教育(师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物理学(师范)、化学(师范)、生物科学(师范)、地理科学(师范)等10个专业由教师教育学院统一招生和管理,实行教师教育学院与各相关专业学院“共同培养、双向强化”的师范专业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章 身体健康要求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其他具体要求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以上原则如与考生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不同,则以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招生专业介绍
哲学(本科类)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有较高哲学理论功底、科学思维方式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具备中国哲学、西方哲学、古典哲学、现代哲学以及科学技术哲学等多学科基本理论知识、能在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理论研究、政策宣传、教学科研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哲学史、西方哲学史、现代西方哲学、哲学原著选读、美学、逻辑学、伦理学、科技技术哲学、心理学、自然科学知识概论、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
专业特色:属于哲学门类,学生毕业授哲学学士学位。该专业注重对学生整体素质、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的训练,力求培养出具有较高哲学素养,开拓创新精神,及独立分析和觖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的高层次理论研究和应用人才。本专业依托4个硕士授权点、2个博士授权点。学生毕业后,有80%的人可攻读硕士学位,基本上具有硕、博连读性质,部分成绩优秀者可提供出国深造机会。
现有专职教师26名,其中教授6名(其中博导5人)、副教授10名、讲师10名、助教2名,均为硕士以上学位,其中有博士学位的15名,博士在读1名,整体学历层次高,师资力量强,教师队伍年轻,发展潜力大。
就业去向:学生毕业后主要在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宣传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本专业将同时致力于让多数学生毕业后攻读研究生,继续深造。
经济学(本科类)
培养目标:培养具备比较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基础,熟悉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比较熟练地掌握现代经济分析方法,具有向经济学相关领域扩展渗透的能力,能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主要课程:高等数学、政治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中级宏观经济学、中级微观经济学、《资本论》选读、经济学说史、货币银行学、国际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消费经济学、国际金融学、国际贸易学、财政学、专业外语、国别经济、进出口业务、国际结算、证券投资、保险学等。
就业去向:各级政府机关及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各类公司企业、学校和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
法学(本科类)
法学——教育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江苏省特色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一定科研能力与发展后劲的法学研究人才;培养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专门性的法律实务人才;培养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法律修养的社会管理人才。为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研究生教育提供优质的生源;为江苏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应用性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刑法学、中国法制史、国际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证据法学、律师与公证实务等。
专业特色:本专业为教育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全国只有五个法学院校),江苏省特色专业,也是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特区。法律实验中心是江苏省省级示范实验中心,依托法学院成立的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江苏省唯一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法学专业已经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新模式:从高考直接选拔的普通四年制法学本科专业;进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两年后经过选拔考试进入法学院学习的“2+2”的跨专业培养模式;与南京医科大学合作培养的医学、法学的双学位“4+2”模式(四年医学加二年法学);进入我校的外国语学院学习二年外语后再学习法学专业的“2+2”外语、法学模式。
就业去向:学生毕业后在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从事立法、政府法制、审判、检察及其他司法工作;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及其他中介机构从事律师、公证及其他相关工作;在政府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执法及法律服务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学(本科类)
学科:教育学
门类:教育学类
专业名称:教育学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较高教育理论素养和较强教育实际工作能力的中、高等师范院校师资、中小学校教育科研人员、教育科学研究单位研究人员、各级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教育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掌握从事教师工作的基本技能。
主干学科:教育学、心理学
主要课程:普通心理学、教育心理学、中国教育史、外国教育史、教育通论、教学论、德育原理、教育社会学、教育统计测量评价、教育哲学、中小学语文或数学教学法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教育见习、实习、社会调查、教育调查等,一般安排时间总数不少于20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教育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