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就读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学生在台湾合作院校学习一年,其余三年在闽南师范大学学习。
第二十九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闽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由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闽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邮编: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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