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2010年招生录取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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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7-14 阅读次数:53 信息来源:宣传部 作者: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进一步落实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校发〔2009〕11号)的相关要求,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规范招生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工作在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省教育纪工委和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条 招生期间,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纪委副书记王振斌、监察处处长金焕明分别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配合招生管理部门组织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学习、教育和培训,使招生工作人员掌握政策规定,明确纪律要求。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招生工作。
第五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检查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计划和纪律的情况,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完成招生任务。
第六条 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信息安全保密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自律意识;严格按照职责设定工作权限,避免越权、违规操作;严格对用户账号、密码的管理,避免泄漏;加强设备及网络管理,注意信息备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函〔2010〕7号)要求,确保招生录取公开公正。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和今年教育部就规范高校招生行为提出的“六条禁令”,严格执行公布的录取规则,对每位考生做到“取之有理,退之有据”,及时公开录取信息,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确保招生“阳光工程”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省纪委、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在招生工作中落实“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全面加强招生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杜绝招生工作各个环节不正之风的发生。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突破,严禁超计划招生、无计划招生。
第十条 严禁通过虚假宣传吸引考生入学;严禁通过社会中介或个人组织生源;严禁不经省级招办违规录取考生;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在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之前,须经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招生期间,严格执行录取场所封闭式管理的规定,做到持证进场,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第十三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等工作,对冒名顶替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意见。
第十四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受理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纪律的投诉和举报,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省招生办公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