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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西高考录取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2010-6-29 【字体:小 大】
关于广西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六)照顾政策。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2.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我院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者,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降低分数投档(实际投档时所降低分值按加分处理),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2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以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总分降低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低5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3)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
(5)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6. 同时符合本条第1、2、3、4、5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其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7. 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第5条第1款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8.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七)录取办法。
1. 招生录取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我院统一组织实施。
2. 我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比例投放考生的电子档案,招生院校的工作人员在本校招生录取场所通过网络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及时审阅考生电子档案,确定拟录取考生的拟录专业;对未被录取考生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写明退档考生的退档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载投档考生的处理结果。
作为考生档案的重要组织部分,录取学校要妥善保存拟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
3. 各招生院校应按公布的招生章程录取,不得随意改变在本校招生章程中已向社会公布的承诺。
4. 按计划招生。对教育部下达的已经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撤减。为了确保招生计划的顺利完成,我院将视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在相关批次设置征集志愿。当高等学校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原报考志愿考生中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或完成计划后追加招生计划的,我院将汇总计划缺额信息和追加计划信息按约定的时间向社会公布,公开向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分数线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征集志愿,以确保招生院校按时完成招生计划。
欢迎各高等学校在录取中向我区追加计划,追加计划请通过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
5. 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等学校征得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不予退档换录。
6. 录取工作的具体程序在正式录取前公布。
7.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广西招生的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录取参加全国统考的本科层次考生,有关高等学校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将同时寄送有我院具印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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