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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 2010-7-8 【字体:小 大】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者,总分加20分;
    2.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总分加10分;
    3.侨眷考生,总分加10分。
    (五)对在我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或任教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公办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其子女高中阶段在上述地区就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审查公示后,考生报考第二批省内高校,总分低于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且所报考的省内高校投档线为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可向该省内高校提供该生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凡已调离上述地区或其子女高中阶段未在上述地区就读的,均不得享受此项政策照顾。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高中阶段获地级表彰的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七)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八)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照顾外,不享受其他政策照顾。
    十、录取新生工作
    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时间为7月上旬至8月中旬。
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
    (一)提前批次录取高校(为体育、艺术、公安、政法、军队、国防生、航海、免费师范生及其他有关高校);
    (二)第一批本科高校(为“211”高校及部分其他本科高校);
    (三)第二批本科高校(为省内外本科高校);
    (四)第三批本科高校(主要为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高校);
    (五)高职(专科)学校(为省内外专科层次学校)。
文、理科类高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第一批本科高校原则上按多于该批招生计划总数的20%以内划定;第二批本科高校原则上按多于该批招生计划总数的10%以内划定;第三批本科高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将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及招生计划总数,结合我省生源实际划定。各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网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录取中,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拔新生的原则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高校未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和撤除招生计划;高校要认真履行招生章程中对社会的承诺,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省招生考试中心要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完成招生计划,纠正违背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今年我省在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的办法,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投档时按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再按排序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依次检索,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则向高校投放档案。
    实行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左右。
    实行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总分相同考生排序为: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遇相同分数,再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再看数学。
    省招生考试中心要根据各批次高校录取工作的特点制定录取工作规则。提前批次录取高校要体现学校对考生专业培养的特殊要求;第一批本科高校和第二批本科高校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办法;第三批本科高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实行按志愿顺序投档录取新生,为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可适当扩大投档比例,高校要按时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行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考生政策性照顾的处理办法为:享受省内外高校政策照顾的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投档时,政策性加分计入高考总分和考生排序;仅享受省内高校政策照顾的考生,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时,政策性加分计入高考总分,不计入考生排序,报考省外高校投档时不计入高考总分,也不计入考生排序;可享受省内高校政策照顾的政策性降分投档的考生,总分低于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且所报考的省内院校投档线为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可向该省内高校提供该生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其所降投档分数不计入高考总分和考生排序。
    符合体检标准、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由省招生考试中心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校不得仅因残疾而拒绝录取。
    贵州民族学院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应低于该校招生总数的65%。招收汉族考生,要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贫困县汉族考生的原则。
    各高校录取新生结束后,省招生考试中心将依据各高校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录取的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生考试中心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录取工作细则另文下发。
    十一、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5\]5号)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及民族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全省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非少数民族考生不得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投档录取时,若生源不足,可按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十二、定向就业招生
    根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3号)要求,我省定向就业招生作如下规定:
    (一)省外高校须经教育部批准,方可面向我省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远、贫困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定向就业生;
    (二)省内本、专科高校原则上均不再招收定向就业生,如确因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地矿、师范等行业的用人单位需要,并与定向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需经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批准,方可招收定向就业生;
    (三)招收定向就业生与同批非定向生实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若生源不足,完不成招生计划,高校可以申请适当降分或转为非定向招生计划。
    (四)今年,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类高校继续实行免费定向师范生招生办法。
报考免费定向师范生考生,填报志愿前及录取后须分别与考生所在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录取高校签订定向协议。
    十三、自主招生、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
    (一)自主招生
    今年贵州大学继续实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在提前批次录取。香港地区其他十所高校、澳门地区五所高校均实行自主招生,我省考生可按学校要求自主选择报考。
    (二)保送生及其他类招生
招收保送生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2号)和《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黔教招发〔2010〕11号)的要求执行。各相关高校、中学,必须严格按招收保送生的条件和招生程序,做好保送生招生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继续实行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省内高职(专科)学校和省内师范专科学校学习的办法。
    各高校在我省录取的保送生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并于4月30日前,将有关保送生材料报送省招生考试中心办理保送生审批手续。已录取的保送生不再参加高考录取。
    经教育部批准,今年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精心实施招生工作,规范管理。
    经教育部批准在我省实行单独招生及招收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高校,省招生考试中心要对其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高校要于5月30日前,将有关录取情况报省招生考试中心审批。
    (三)取得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于6月25日在网上填报志愿。投档录取在第一批本科高校录取前进行。
    十四、信息公布、公开、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要按照有关要求,公布公开公示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考试信息。
    (一)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和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体育艺术特长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考生名单,均要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公示。
    (二)省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公布本省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本省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取得推荐资格的考生名单。
    (三)各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四)各高校要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五)省招生考试中心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天,信息保留至当年10月底。
    (六)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招生监察办、有关高校要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
    十五、新生入学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
    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批准录取的新生,要在高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学后,高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取的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核对录取新生电子档案,特别要认真核对新生相片、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各高校要按学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要认真清理和登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凡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得办理学籍电子注册。省招生考试中心将根据各高校所报名单(光盘),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十六、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省招生委员会授权省招生监察办和相关高校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考生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省招生监察办要将考生违规违纪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1.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2.考生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4.高校在校生参加高考,取消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考生在高考中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进行处理。
    (二)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参加高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生考试中心或高校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三)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进行处理。
    (四)社会其他人员在参加高考中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取消其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并由省招生监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五)对在招生考试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考试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省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和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招生委员会、各高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解释权在省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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