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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 2010-7-8 【字体:小 大】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招生办,各普通高等学校:
    2010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阳光招生为重点,以公平招生为核心,以优化服务为平台,强化管理,从严治考,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深入实施“科学招生、阳光招生、公平招生、廉洁招生、满意招生、平稳招生、和谐招生”,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考。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深化阳光招生。要把“八公开”纳入招生考试的常规性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招生考试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省招生考试中心网站和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优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对考生的指导工作;加大招生考试信息公布、公示、公开的力度,特别要做好基层招生办和中学的公示工作。
    二、强化招生考试管理。进一步加强考试安全管理,扎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严格实行安全保密责任制,完善安全保密应急工作机制和值班、报告制度;要完善资格审查制度,加强对各类政策性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加强对考点、考场的管理,对不符合高考考务要求的考点、考场要进行整改,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设置考点资格;大力推进全省标准化考点、考场的建设工作,全省各考点均要配备电子探测和屏蔽设备,防范高科技舞弊行为;认真按照教育部规定,切实加强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科学设置考试科目,合理制订考试办法、评判标准,完善招生录取办法,进一步增强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的客观公正性,严格考试管理,加大专业考试过程的监督及结果的公示力度。
    三、继续深化招生考试改革。进一步推进平行志愿改革,完善网上填报志愿办法,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宣传和指导工作;积极探索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人才选拔的招生考试办法;完善全省招生考试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和管理办法,制定信息采集标准和校验办法;积极推进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四、加大对招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加强诚信考试教育工作,大力开展对考生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环节的诚信教育,考生在高考报名、考试及申请享受政策性照顾时,必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加强考前宣传和防范工作,通过媒体、学校等平台,大力开展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考试氛围;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无管委等相关部门的协作,综合治理考试环境,严厉打击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严惩各种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作弊、高科技作弊、非法中介诈骗招生行为。
    五、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要加强招生考试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加大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教育和纪律教育,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着力提高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切实建设好一支能适应招生考试事业发展的开拓进取、务实高效的高素质队伍。

附件: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符合上述条件,并符合《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的规定》(黔招委\[2007\]22号)的外省迁入我省户籍考生。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办法
    申请报名的考生于3月21日至3月31日持本人户籍(含法定监护人户籍)、身份证、学籍证明或学力证明等证件(原件),在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以下简称县级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点办理高考报名手续。报名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每生交报名考试费130元。
    经省教育厅备案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宏志班招收的省内其他县(市、区、特区)户籍的考生(必须是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备案的2007年当年按规定录取的高中新生),可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在当地报名参加考试,其中少数民族考生按其户籍所在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执行。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考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
    在我省定居并持有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的外国侨民,持有关证件到贵阳市云岩区招生办报名。
    报考体育或艺术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考试报名时,报名号仍用体育或艺术专业考试报名号。
    体育、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报名时,要到体育或艺术专业考试报名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体兼文、体兼理或艺兼文、艺兼理科类确认手续(不再缴纳文化考试报名费);体育、艺术专业考试未合格的考生,只能办理文史类或理工类科类确认手续(不再缴纳文化考试报名费)。
    考生网上报名时,必须按要求真实、准确地输入报名信息,并进行现场摄像。考生报名信息须经考生本人、学校和县(市、区、特区)、市(州、地)招生办校验。各县级招生办要加强对报名工作的管理,确保报名信息准确、真实。
外省迁入我省考生,高考报名时要认真填写《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按照《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的规定》(黔招委\[2007\]22号),对外省迁入我省考生进行认真审查。
    申请政策照顾考生,高考报名时要认真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按照《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及公示办法》,对申请政策照顾考生的政策照顾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审查工作要健全机制,责任到人,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管理办法。审查工作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均要在省招生考试中心网站、省招生考试报、考生就读学校和当地招生办进行公示。经公示无疑义的,由省招生监察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给予正常报考资格或享受政策照顾资格。对公示中有疑义的考生,各级招生监察办要认真核实,有问题的,要严肃查处。
    各市(州、地)招生办于4月15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盘、《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资料,经地、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人、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
    各级招生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开展对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要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考试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招生章程是依法治招的重要体现,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公示制度的重要内容,是高校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各高校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教育部2010年招生工作规定,实事求是地制订本校招生章程,不得提出违背国家法规和招生政策规定的特殊要求。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高校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生章程主要包括高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或高职)、办学性质、类型(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专科或高职学校)、招生人数、录取原则(如调档比例、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学费标准、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发放等。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做到内容简洁,不得使用模糊文字或隐瞒办学性质及混淆本、专科层次。章程中相关表述不得使用简称。
    各高校要于3月25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同时将纸质文件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相关部门于4月10日之前对省内各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向社会公布;经过审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0〕1号)的要求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各高校编制的招生计划、高校代码、名称和专业代码、名称以及主管部门的代码、名称,必须符合教育部下达的2010年招生高校及专业字典库的要求。
在招生工作中,要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经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由省招生考试中心在考生填报志愿前,统一向社会公布。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正确使用调整计划,规范使用程序,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
    四、考生电子档案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相片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录取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各级招生办移交考生信息时,必须认真登记,严格移交手续。考生电子档案由省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制作,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保密的工作内容,各级招生办、任何单位及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公开。
高校须下载已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作为新生档案管理资料。
    考生的高中阶段纸质档案,由县级招生办统一保管和寄送。考生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报名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高中阶段纸质档案寄送手续。
    报考军队、公安院校及有特殊要求高校的考生,要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武装部、公安部门等,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录取前做好政审、军检等工作。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社会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考生本人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评价。对考生综合评价的标准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尊重师长,团结同学。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我省高考体检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做好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另文下发)的规定执行。
    军队院校体检工作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应符合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体检工作要在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招生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要对体检医院进行考察后,指定体检医院。有条件的地方应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有职业道德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体检医生必须认真、细致地开展考生体检工作,并按体检标准客观、准确地对考生体检状况作出明确表述及体检意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由各市(州、地)招生办汇总、清点准确后,于4月25日前报送省招生考试中心。
    各级招生办要会同卫生部门认真组织好体检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体检工作管理办法和监督制约机制;要与体检医院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责任制管理;要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严肃体检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要加强对体检工作场地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有序开展。
    需对考生进行面视的高校,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提出明确要求。面视工作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认真做好面视详细记录,并由高校招生负责人或面视负责人签名确认。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未按规定组织的面视无效。
    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要符合国家的招生政策规定,要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考试
    高考于6月7日、8日举行。我省高考继续实行“3+文综”和“3+理综”的考试科目设置。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每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满分各为300分,总分为750分。
高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外语科听力测试在全省统一组织的适应性考试中进行,分值30分,不计入高考总分,但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参考。高考外语科考试时,不再测试听力。
    凡填报外语院校、系(科)、专业的考生,都要进行口试。口试时间全省统一安排在6月12日进行。外语口试由省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制卷,各市(州、地)招生办组织考试及评分,并于6月18日前将考生口试成绩盘报省招生考试中心。
考点考场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工作细则》(另文下发),考场必须设在县(市、区、特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学,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考生的座位必须是单人、单桌、单行。各考点要配备电子探测和屏蔽设备,各考场要配挂电子钟。严禁考生携带手机、手表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各级招生办要加强对监考、考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监考、考务人员的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要大力开展对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增强考生诚信考试的自觉性,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考试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管理办法。各级招生办要认真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要认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强化安全保密制度及设施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规章制度,试卷、答卷(答题卡)必须存放在符合保密规定的保密室;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试卷保密保管工作,严格保密制度和保密值班制度。
    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若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招生考试中心和当地招生委员会,并按要求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各级招生办要加强对考点考场的管理,进一步加大考风考纪的治理力度和对考试实施过程的督查,重点防范和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和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行为,坚决杜绝考试中的徇私舞弊和不正之风。
    七、填报志愿
    考生要按照《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规定》的要求,由本人认真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应认真查阅《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及有关高校招生章程。考生因本人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应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填报志愿应履行诚信承诺,对高校已按考生志愿录取而未报到入学的考生,高校要汇总情况,报省招生考试中心,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今年我省高考继续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各级招生办要切实做好对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加强对网上填报志愿的网络安全和设备的投入、建设工作,确保每个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填报志愿。
    提前批次录取高校、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6日至28日,即高考成绩公布后进行;第三批本科高校、高职(专科)学校将在第二批本科高校录取结束后(7月底)进行。
填报志愿的有关规定另文下发。
    八、评卷工作
    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贵州师范大学评卷基地具体承担评卷工作。评卷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学科正、副组长实行聘任制。
    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身体健康,无子女和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评卷教师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颁发评卷教师证书。
    各学科实行网上评卷。各学科评卷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评分参考制定评分执行细则,认真培训评卷教师,开展试评工作。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公平、客观地评定考生成绩。要严格执行网上评卷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评卷复查工作,确保评卷过程的安全和评卷结果准确。考生的高考成绩由招生考试部门按程序通知考生本人。
    评卷教师和参加评卷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评卷工作人员守则》和网上评卷工作纪律。
    贵州师范大学评卷基地要加强评卷设施和网络安全建设,省招生考试中心要加强网上评卷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确保评卷信息安全和评卷工作顺利实施。
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文件,另文下发。
    九、政策照顾
    根据2010年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录取新生政策性照顾项目和分值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1.普通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总分加2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总分加2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总分加2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总分加20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须出具参加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总分加20分。
    (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通过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并认定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毕业考生,总分加10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贵阳市(三县一市除外)、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其他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10分;
    3.烈士子女,总分加10分;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总分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分加20分。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省内高校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所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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