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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3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来源:省招生考试院 2013-5-25 11:45:40

 

十一、录取工作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时间为7月上旬至8月中旬。

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

(一)文、理科类录取批次为:

1.提前批高校(为公安、军队、国防生、航海、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国家扶贫定向招生及其他有关高校);

2.第一批本科高校(为“211” 高校及部分其他本科高校);

3.第二批本科高校(为省内外本科高校);

4.第三批本科高校(主要为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高校);

5.高职(专科)学校(为省内外专科层次学校)。

(二)体育、艺术类录取批次为:

1.第一批本科高校;

2.第二批本科高校;

3.第三批本科高校;

4.高职(专科)学校。

文、理科类高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第一批本科高校原则上按多于该批招生计划总数的20%以内划定;第二批本科高校原则上按多于该批招生计划总数的10%以内划定;第三批本科高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将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及招生计划总数,结合我省生源实际划定。各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网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录取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拔新生的原则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高校未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和撤除招生计划。各高校要认真履行招生章程中对社会的承诺,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省招生考试院要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完成招生计划,纠正违背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今年在文、理科类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高职(专科)学校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的办法,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投档是按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再按排序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依次检索,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则向高校投放档案。

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根据招生计划数和模拟投档生源分布情况,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左右。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高校,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平行志愿总分相同考生投档排序规则为: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高的考生排名在前,若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总分相同,再按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再看数学。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政策性照顾的处理办法为:享受省内外高校政策照顾的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投档时,政策性加分计入高考总分和考生排序;仅享受省内高校政策照顾的考生,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时,政策性加分计入高考总分,不计入考生排序,报考省外高校投档时不计入高考总分,也不计入考生排序;可享受省内高校政策照顾的政策性降分投档的考生,总分低于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且所报考的省内高校投档线为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可向该省内高校提供该生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其所降投档分数不计入高考总分和考生排序。

贵州大学农科类专业,若生源不足,可对一本线下填有该校农科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适当降分投档。

为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第三批本科高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录取时,可适当扩大投档比例,高校要按时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符合体检标准、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由省招生考试院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校不得仅因残疾而拒绝录取。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生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

各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招生考试院将依据各高校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录取的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生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录取工作规则另文下发。

十二、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5〕5号)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及民族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全省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非少数民族考生不得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投档录取时,若生源不足,可按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根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十三、定向招生

定向招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招收定向生与同批非定向生执行同一批次录取分数标准。若生源不足,完不成招生计划,可以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适当降分。

(二)报考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的考生,填报志愿前须与考生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协议。

报考江西师范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铜仁学院、毕节学院、凯里学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贵阳学院、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免费师范生的考生,须与定向就业地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协议。

(三)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照黔招委〔2012〕17号文件执行。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相关文件规定,今年我省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施范围增加都匀市、凯里市、兴义市、余庆县和中山区5个县(市、区、特区),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施范围扩大到我省71个县(市、区、特区)。

   (四)报考免费医学定向生考生,录取后须与招生高校和定向就业的县级卫生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十四、特殊类型招生

(一)本科自主招生

经教育部批准实行自主招生的本科院校,要按规定的程序开展招生工作。

(二)香港、澳门高校招生

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时,安排在文、理科类提前批本科录取。香港地区其他十所高校、澳门地区五所高校均实行自主招生,我省考生均可按学校要求自主选择报考。

(三)保送生

招收保送生工作,要认真按照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各相关高校、中学,必须严格按招收保送生的条件和招生程序,做好保送生招生工作。

各高校在我省录取的保送生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并于4月30日前,将有关保送生材料报送省招生考试院,并办理保送生审批手续。已录取的保送生不再参加高考录取。

(四)单独招生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和铜仁职业技术学院继续试行学校单独考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

按照教育部要求,贵州师范大学继续招收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

单独招生学校要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实施,规范管理。录取情况须于5月30日前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批。

(五)高职自主招生

试行自主招生的省内高职院校,可结合自身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按照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

十五、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要按照有关要求,公开、公示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考试信息。

(二)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和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体育艺术特长生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考生名单,均要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开、公示。

(三)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本省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本省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取得推荐资格的考生名单。

(四)各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各高校要在其网站上公示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天,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七)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招生监察办、有关高校要公开举报信箱、举报电话。

十六、新生入学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

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批准录取的新生,要在高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学一月内,高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取的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核对录取新生电子档案,特别要认真核对新生相片、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新生信息复查情况要于本年底及时报省招生考试院修定。

各高校要按学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认真清理和登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凡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不再办理学籍电子注册。省招生考试院将根据各高校所报名单(光盘),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十七、违规行为的处理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进一步加强高考组织实施工作,认真开展考生诚信教育,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群体性舞弊行为和非法招生活动,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确保招生考试安全。

对考生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省招生监察办和相关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

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考试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和规定作出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

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招生委员会、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解释权在省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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