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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定罪处罚规定

来源: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5-9-7 8:36:55

考试作弊将入刑定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诚信体系建设和每名考生的切身利益。考试作弊入刑定罪,以法律手段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坚决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体现出法律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强烈价值指向,必将对考试作弊行为起到极大震慑作用。希望广大考生文明应考、诚信应考,营造良好考试环境。希望社会各界关心考试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和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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