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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技能高考专家委员会章程

来源: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4-6-17 18:42:20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高考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鄂高考〔2014〕22号

各有关组考院校:

      根据教育部、省政府批准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鄂教基[2011]2号),从2015年起,湖北省全面实行以技能考试成绩为主的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知识+技能”考试(简称:技能高考)。为进一步深化技能高考改革,确保技能高考安全、平稳、顺利,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积极推进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改革的通知》(鄂教职成[2013]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湖北省技能高考专家委员会及机械类、电子类、计算机类、建筑技术类、旅游类、农学类、学前教育、会计和护理9个类别(专业)委员会,负责技能高考实施方案、考试大纲、考试样题(题库)的评审及业务指导咨询等工作。现将《章程》印发给你们,请按《章程》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附件:湖北省技能高考专家委员会章程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6月11日

      附件:

湖北省技能高考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积极推进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改革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为促进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省技能高考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在省教育考试院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实施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方案论证、考纲审核、业务指导、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积极倡导科学、民主、合作、创新精神,以服务经济社会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着力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协调发展,搭建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选拔入学考试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由省教育考试院聘任技能高考组考院校分管领导担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专家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技能高考各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由技能高考组考院校聘任专业带头人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为参加组考院校编制考试方案、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的专业教师、能工巧匠和企(行)业专家。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在省教育考试院主导下换届更替,主任、副主任委员可连任或另行聘任。原则上专家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进行人员调整。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会址、办公室设在指定组考院校,由该院校聘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由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由该院校提供办公场所、网站、电话、文印等工作条件。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址、办公室分别设在湖北省技能高考组考院校,并聘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由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由组考院校提供办公场所、网站、电话、文印等工作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由专家委员会主持研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发展方略,提出深化全省技能高考考试改革建议,组织开展高等职业教育校际、省际、国际间研究交流活动。

      第十条  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在省教育考试院主导下,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全面统筹,各组考院校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稳步推进全省技能高考考试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第十一条  由各组考院校专业委员会主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专业教学标准,结合职业岗位技能要求,组织制定各类别(专业)的考试方案、考试大纲及实施办法,提交各专业类别考试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在组考院校的统一领导下,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技能高考实施方案制订、考试大纲(样题)编写、考试命题(题库建设)、考务管理、成绩评定和安全保密等方面咨询工作,并承担相关任务。

      第十三条  在专家委员会主持下,聘请中等和高等院校、企业或行业专家,对各专业类别的考试方案、考试大纲及实施办法进行审核,责成专业委员会组织修定,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审定。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以专题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工作需要,可由秘书处召开专业委员会全体、局部或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结合项目需要开展工作,根据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任务要求,结合专家委员会指导意见,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负责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成员,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办事,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实行解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处罚。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来源,包括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单位会费,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补贴和社会资助。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用于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工作外其它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实施,其修改需履行同样程序。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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