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
1、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照本科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05%以内、高职(专科)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10%以内确定,区内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宁夏教育考试院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高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宁夏教育考试院开始投档。
2、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根据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检索投档。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考生按总分(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语文、数学、英语。
3、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
4、高职单独招生录取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宁夏教育考试院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职单独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及违规行为处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罚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有关条款执行。
5、录取新生名册必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生效并寄送高校。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