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招生计划 招生章程
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统一管理。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
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教育部负责汇总各高校主管部门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下达给各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相关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分送、调整、执行管理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我省的年度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在高考成绩公布前由省招办汇总编印后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公布的计划不允许招生。
录取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坚持只顺扩不点招。接受顺扩计划的原则是,招生院校在我省的生源充足、志愿内落档考生较多且成绩较高,高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加顺扩计划,省招办依据考生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原则以及顺扩计划数进行投档。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学历层次、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及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其他须知等。《招生章程》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上查阅。
十四、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等第呈现
今年起,高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以等第呈现)作为考生高考信息的一项内容,在投档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参考。
在省内中学就读高中的考生(含省内往届高中毕业生)的等第信息由省招办负责从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库中直接转换;省外借读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等第,在考生填报志愿时一并填写,由报名点负责录入电子库。报名点录入的等第必须与考生借读省(市、区)提供的省级纸介质表格中的等第完全一致(由考区招办负责核对)。
十五、填报志愿建档
高考成绩公布后,上线考生依据分数,参考高校《招生章程》、体检结论、招生计划、成绩,自愿选报学校及专业志愿,并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表》和《复征志愿表》。
(一)各级招办、中学安排专人对考生及家长进行志愿填报指导。
军队、公安(司法)类院校的面试、军(体)检及素质测试在高考成绩公布、考生填报志愿之后进行(另发文)。
回族、撒拉族等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注意了解选报院校中是否有“清真”食堂,以免报到后造成餐饮困难。
(二)各录取批次院校生源不足时一律实施志愿复征。开学之后,专科批次不补录。
复征志愿以电子信息为准,《复征志愿表》不装档案,由考区招办保管。
定向招生计划在正常投档后,如因生源不足要复征志愿时,考生的“服从调剂”志愿以复征志愿为准。
(三)同一院校中的民族班、预科班计划和普通班计划分别填报志愿,不准在几种计划类型之间平行填报“双跨”志愿,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省内专科定向招生计划,在省招委确定的投档线以上,由考生自主选报志愿,录入电子信息后用微机按照程序投档。
(四)被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自带到高校。
1. 纸介质档案主要材料:《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检表》、《志愿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注册表》、享受照顾加分条件证明(件)(前述材料均为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或在省内县与县之间迁移的户口,档案中要装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县(市区)公安局的户口专用章。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转出青海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考区招办负责对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对篡改、套印迁移手续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上变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或将原迁入身份证号变为青海身份证号的,不予录取,后果由变更部门承担。
2. 考生的电子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体检、志愿、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等第,参加国家级教育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等。
电子档案内容与其相对应的纸介质档案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实施。
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一)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规则。高校按照《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确定是否录取及专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主要监督高校对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和各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纠正其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录取时,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招生部门及高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录或调剂录取的资格。正式录取后的考生不换录。
(三)在确定的比例投档范围内,对考生的录取、男女生比例、专业安排结果等,均由高校负责解释。军校、公安院校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男女生招生计划数录取。
(四)我省按照以下程序分批次实施招生录取:
1. 提前本科录取: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大学的师范类专业(含民族班、预科),航海类,体育类,艺术类,港澳院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类院校的小语种,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
2. 提前本科定向计划录取:提前单独录取院校本科定向计划、面向贫困地区招生专项本科计划、西藏大学面向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定向招生计划。
3. 第一批本科:“211”工程院校、“985”院校和经教育部、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
4. 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院校民族班、民族预科。
5. 省内预科: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6. 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7. 提前专科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公安类专科,专科院校的民族班、预科班、藏汉“双语”班,对口高职,五年直升班。
8. 提前专科定向计划录取。提前单独录取专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不含省内专科定向招生计划)、面向贫困地区招生专科专项计划、青海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类定向招生计划。
9. 普通专科:本科院校中的专科班、独立设置高等专科、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等。
10. 省内专科定向招生计划录取。
十七、照顾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
(港澳院校不认可照顾加分,按实际考分投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解放军烈士子女,可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提供省归国华侨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要提供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
2. 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降低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降低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3. 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4. 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二)少数民族考生: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降低20分投档;在向地方省属高等院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降低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降低20分投档。“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加分。
(三)对青南地区(玉树、果洛、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一直在牧区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降低10分投档。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八、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普通文史、理工、体育类: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对照试题文史、理工、体育类:①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志愿的:民族汉考(MHK)+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②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志愿的:(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MHK)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英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MHK)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英语成绩作参考。〕
蒙文文史、理工、体育类:(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参加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生:文化科成绩(藏汉双语考生按汉语授课计划志愿投档成绩计算)+艺术专业统考成绩+照顾分。
对口高职:语文+数学+外语+(照顾分× 3 /5)。
十九、录取确认
高等学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统招、定向、保送、单考单招、对口高职等)标注录取类型后,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增补或调整计划。
省招办核准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新生名册(三本院校附加省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考生通过“青海招考信息网”查证自己的录取结果或《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
二十、定向就业招生
高等学校在我省定向招生,必须提供定向就业单位与招生院校之间签订的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
定向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在同一批次投档录取。
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面向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招生
为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引导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和支持贫困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国家面向贫困地区(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安排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我省的招生录取规则是:
(一)录取条件:具有我省贫困地区户籍、在本省中学就读高中满三年学籍、符合“青招委【2011】42号、青招委【2013】4号”文件规定的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中相对应条款的考生。生源不足时复征志愿。
(二)录取方式:实行单设批次、单报志愿、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本科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高职高专计划在提前专科结束后、普通专科开始前录取。
国家规定,专项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户籍暂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报到后按有关规定迁入工作所在地区;专项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不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二十二、港澳院校内地招生
港澳院校在内地的招生对象是参加了当年高考的学生。
港澳院校在内地的招生分为单招院校、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院校两种类型:
(一)单招院校
院校不作分省计划,采取根据考生的申请、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对考生的“面试+外语口试”等条件基础上的录取方式。单招院校的报名办法可通过网络查询或从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中了解。招生院校有: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人大学、珠海学院,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院校
和内地高校一样,采取由院校作分省计划,省招办公布招生计划,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委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的方式。招生院校有: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
港澳院校均不认可照顾性加分,按考生实际成绩投档录取。
二十三、考生资格审查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资格审查工作执行四部门把关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把关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把关负责;对照顾加分条件、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把关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把关负责。
(一)考生在青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审查。
(二)由考区招委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核查考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并为其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州(地、市)招(考)办做好协调,制定落实本地区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并对辖区考区的审查工作把关负总责;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考生的资格进行核查。
(三)要重点审查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三地间迁转户口考生的资格。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外省籍考生将户口从省外迁入省内后,又在省内州、县(市区)间进行迁移,从中改变并隐瞒原签发地、籍贯、身份证号等原始信息和真实身份后在青参加高考的,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责任机制,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做严肃处理。
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高考报名库、会考库\注册库、往年高考库、公安部门的户籍库照片等信息要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冒充(名)我省居民或学生信息报考,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做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四)依据《收养法》有关条款以及“青教招委字【1987】018号、【1988】002号、【2000】00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此类考生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款,即: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被收养人亲生父母双亡。高考报名时,必须按照省招委上述文件中的规定出具以下证明材料:①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证明(家长单位、县级计生部门分别出具);②考生亲生父母双亡资料(原籍公检法部门〈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文件〉、考生亲生父母原单位分别出具);③户籍迁移手续(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由公安部门加盖户籍专用章);④在我省办理的《收养证》以及公证手续。
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再婚后,从省外将本人及其与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且达到“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后,方准报考和参与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
(五)资格审查中发现的假户籍、假学籍、假迁移等材料不退还,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搭桥”落户、“空挂”户籍(学籍)、假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做严肃查处追究,涉及考生按教育部规定严肃处理,档案材料不退还。
(六)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有关中学、考区招办未严格审查,报考、志愿填报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七)享受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州市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认可。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报名结束之后才取得的加分条件,由考区招办负责向省招办补报,补报时间不得超过6月6日(高考前)。
二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 对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认定与处理。
2. 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考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考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负责对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处理。
(二)对招生工作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依据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认定与处理。
二十五、附则
(一)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军事、公安院校招生,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特长生、残障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高考考务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二)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在高校规定的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
(三)本《细则》由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州(地市)、考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负责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各单位。
附件:
1. 青海省2013年普通高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时间及科目
2. 青海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程表
3. 给2013年高考学生的特别提示
4. 2013年普通高考考点(场)预设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