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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2012上海高校加分项目和加强加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2exam.com 2012-6-5 14:50:0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 件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2012上海高校加分项目和加强加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2〕3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民族和
宗教事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高校加分项目和
加强加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后方基地教育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的要求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的规定,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教育公平,经教育部备案同意,现将本市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高考加分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的指导思想与重要意义
自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以来,本市积极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的要求,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公开公示和社会监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总体上保证了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得到了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的充分肯定。相关高考加分政策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提供多元评价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高考加分政策具有高利害性的特点,近年来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本市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对现行高考加分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认真评估,并决定在此基础上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确保本市高考加分项目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全面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平公正的要求,确保更好地发挥高考加分项目的积极导向作用。
二、上海市高考加分项目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调整
1.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项目调整
(1)凡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投档,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上海赛区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和高考加分资格。有关获奖学生若参加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考虑给予参加考核资格。
(2)凡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或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ISEF)、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投档,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有关获奖学生若参加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考虑给予参加考核资格。
(3)凡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队集训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保留高校招生保送资格,经所报考高校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
2.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调整
(1)凡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投档。
(2)获得田径、游泳等2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参加市教委、市体育局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者,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投档;获得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射击(含射箭)等8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在高中阶段获得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的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前6名(不足8队减2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个人前5名(不足8人减3录取;不足4人,不予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集体前3名(不足6队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市级综合运动会前6名(不足9人或队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且参加市教委、市体育局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者,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投档。
(3)申请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资格的学生,须向市教委提供其所在中学出具的考生体育特长情况说明与推荐材料(相关信息应提前在所在中学公示),以及所获运动员等级证书及相关参赛证明材料(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集体项目运动员还须提供上场时间证明等)。市教委会同市体育局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统一测试须全程录像,学生测试成绩现场公布,通过测试达标者须在市招生考试机构和其所在中学指定地点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方可获得高考加分资格。部分运动项目的统一测试标准由教育部公布,教育部未公布测试标准的运动项目,由市教委会同市体育局制订。
(二)上海市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调整
1.凡在高三阶段参加全国、上海市文艺竞赛(须是市教委认定的竞赛),并获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向上海高校投档;凡在高三阶段被认定为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且参加市教委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者,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向上海高校投档;被认定为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且参加市教委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者,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向上海高校投档。
上述高考加分项目的调整政策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开始适用。2010年(含)以前已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仍可适用调整前的相关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为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上海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力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市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体育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进一步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请各区(县)教育局迅速将此文转发辖区内的高级中学。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体   育   局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考试  加分  管理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8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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