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生委员会
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文件
津招办高发〔2014〕24号
关于做好 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天铁集团招生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报名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考生切身
利益,关系高校选拔人才,关系社会公平稳定。2015 年报名工作
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资格审查的办法。各区县、中学
及有关单位务必给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培训,
提高服务水平;务必落实报名工作责任制,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逐一审查报考者资格,认真做好考生报名信息的采集及确认
工作,确保高考报名工作安全公平,确保考生信息准确无误。现
将《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高考 报名 通知 2015
(共印 350份)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办公室 2014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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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
就 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户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
②具有本市蓝印户口且符合津教委中[2009]6号文件规定;
③符合积分落户政策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投靠落户后取
得本市常住户口。
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报名条件按教育部和我
市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
有关规定办理。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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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
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
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
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津教委职
[2006]22号文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市学生等)。
二、报名办法
1.报名工作按照报考者自主网上录入信息、现场确认报名信
息、报名资格审查的程序进行。
2.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者,于 11月 17日至 11月 30日期间,
登录招考资讯网(
www.zhaokao.net),进入天津市普通高考网上
报名系统,根据要求和提示,录入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
并保存好网上报名序号。
录入报名信息时,报考者须根据自己情况,在英语、俄语、
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 6 个语种中任选一种作为本人的外
语语种,并保证各项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
3.已履行网上报名手续的报考者,于 12月 1日至 12月 5日
期间,持本人网上报名序号、户口簿和身份证(须为二代身份证)
原件(往届生还须持高中毕业证书,在外省借读的报考者还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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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中学出具的学历证明,同等学力报考者还须持人事档案所在
单位开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应届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确认报名信息,然后由接收报
名的中学到所在区县招办集体办理相关手续。往届毕业生及符合
条件的其他报考者在其户口所在区县招办指定的地点确认报名信
息。
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接收报名的中学和区县招办须按规定
对报考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报考者在文史、艺术(文)、体育(文)、
理工、艺术(理)、体育(理)6个科类中任选一类作为本人的报
考科类。各接收报名的单位按统一的考生号编制办法赋予报考者
14位考生号(考生号编制方法见附件 1)。
报考者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提供网上报名序号,交验相
关证件证明,进行电子摄像,按规定交纳报名考务费(报名费每
生 30 元,考务费每生 75 元,外语听力测试费每生 8 元)。因本
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不退报名考务费。报考者须按要求认真
核对本人报名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
4.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户籍动迁人
员进津手续须于 2014年 12月 5日前办理完毕)。
5.在我市定居且符合报名条件前三项的外国侨民,于 12月 1
日至 12月 5日期间,持市公安局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
《外侨居留证》,到南开区招办现场履行报名手续。
6.被推荐的免试保送生须办理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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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格审查
1.应届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学籍所在中学负责,中
学校长是本校报考者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学一律不
得接收非本校学籍的学生报名,中学对报考者资格审查后交由所
在区县招办复查。持蓝印户口报考者、往届毕业生等资格审查工
作由所在区县招办负责,区县招办主任是本区县报考者资格审查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接收报名的单位要将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
遴选熟悉业务、秉公办事的人员专门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
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一审查每位报考者
的资格,并对审查结果签字负责。
3.各接收报名的单位须逐项审查报考者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
件、原始录取名册、学籍材料、学历证书原件,凡证件、证明不
全或不实者,不准其报名;要将报考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原始
录取名册、学历证书等材料复印备查。各区县招办要积极配合有
关部门,对本区县所有报考者的户籍进行审核。
4.对持蓝印户口报考者,区县招办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审查其
原户口簿、蓝印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高中学籍学历是否符合条
件。重点审查蓝印户口的审批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持有“城
市建设增容费”票据、应届毕业生学籍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资格审查结束后,区县招办将本区县全部持蓝印户口报考者的情
况进行汇总,交由有关部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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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随迁子女投靠落户后取得常住户口报考者,其资格审查
按照本市正式常住户口报考者有关规定执行。
6.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所在中学对其原始录取名册、户口簿、
学籍情况核验无误后,交由所在区县招办进行复查。区县招办要
重点审查报考者是否在原始录取名册范围之内、户籍和学籍情况
是否符合本市规定。凡未在原始录取名册之内的学生,一律不准
其报名。
7.各接收报名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审查
报考者的资格,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
于以虚假材料或隐瞒手段骗取报名资格者,除取消其当年报名资
格外,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将其违规违纪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对于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
校生,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
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对于为报考者出具虚假材料或指使、
协助、伙同报考者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
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在各接收报名单位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天津
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联合市
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市的有关规定,逐一比对
报考者的户籍信息,逐一审查报考者的资格条件。对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报考者,坚决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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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规定
1.所有报考者必须接受各报名接收单位的资格审查,不接受
资格审查或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2.报考者须在区县招办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电子摄像,未进行
电子摄像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市高招办根据报
名信息和电子照片,制成“2015 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
证”(以下简称“考生证”),考生凭考生证等证件参加高校招
生考试。
3.报考者须对本人填报和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2014 年 12 月 8 日前,各区县招办将本区县参加美术类专
业市级统考的考生报名字符信息和摄像信息报送市高招办。2014
年 12 月 12 日前,各区县招办将本区县全部报名字符信息报送市
高招办。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各区县招办报送本区县全部报名
摄像信息,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报名分类统计表、小语种考生统
计表、考点分布情况表、考点主考名单等。
附件:
1.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考考生号编制办法
2.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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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考考生号编制办法
一、 考生号的组成及含义
考生号由 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格式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第 1-2位为年份的后两位。2015年,此两位应为‘15’。
第 3-8位为区县行政区划代码;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如下:
120101和平区 120102河东区
120103河西区 120104南开区
120105河北区 120106红桥区
120107滨海新区(塘沽) 120108滨海新区(汉沽)
120109滨海新区(大港) 120110东丽区
120111西青区 120112津南区
120113北辰区 120221宁河县
120222武清区 120223静海县
120224宝坻区 120225蓟县
滨海新区(海滨教育中心)使用滨海新区(大港)的行政区
划代码 120109,各类考生的顺序号从 7000开始;天津铁厂代码为
120226。
第 9位为考试类型代码。标准为:9天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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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位为科类代码。标准为:
1 文史 3 艺术(文) 4 体育(文)
5 理工 7 艺术(理) 8 体育(理)
第 11-14位为顺序号码。
二、考生号的编制办法
1.区县招办依据考生号的编制办法,为本区县各中学及其他
类考生确定各科类考生号的起止范围。
2.各有关中学按所在区县招办分配的考生号起止范围,为在
本校报名的考生编制考生号,并做好记载。考生号编制要准确,
不能出现重复号码。
3.电子摄像前,各有关中学应将本校考生号编排完毕,考生
应持考生号参加电子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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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考生档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高考的档案材料
1.报名信息确认表;
2.考生体格检查表;
3.曾被高等学校退学的考生须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学籍处
理决定等;
4.有关录取照顾政策的证明材料;
5.其他录取时需要具备的材料。
二、高中阶段的档案材料
1.高中阶段的档案材料由中学按照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
建;
2.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复印件。
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副本)。
具有本市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的考生,其档
案材料的内容参照我市执行。
考生档案袋及档案袋封条由市高招办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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