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准备工作
一、省教育考试院发布高校招生计划,分批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及时将批次分数线、录取安排和通讯联络方法等信息提供给高校。
二、高校核对本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按规定提出调阅电子档案比例;了解熟悉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一步:高校登录招生网站。
高校接受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办公用户名和密码,通过“浙江教育考试网办公系统”(http://bg.zjzs.net)了解录取工作日程安排和所属录检员及联系方式,并取得招生用户名和密码以及有关系统和文档。
第二步:查询生源情况。
高校工作人员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招生用户名和密码在规定时间登录招生服务器,查阅本校招生计划及我院模拟投档后反馈的生源分数段分布情况,确认或调整投档比例,并及时提出追加计划申请。
第三步: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高校应在规定时间,按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联络方法,及时登录录取网站,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对不按规定接收考生电子档案的高校,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该校招生计划的100%留档,在相应批次结束时所留档考生视为已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负责。
第四步:阅档。
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的审阅,集体研究确定录、退考生名单并及时上载。有关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及录取、退档等问题,需及时与录检组联系。高校不得超过阅档时间滞留考生电子档案。
第五步:退档。
高校审阅考生档案后,确定退档考生名单,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手续。省教育考试院录检员审核退档情况,如有疑问,与高校取得联系提出复议要求。高校应认真对待录检员提出的复议意见,并将复议结果传真给录检员。
退档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批次详细投退档工作时间按《201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进程》执行。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有关工作界面上予以通报。并对投档数超计划的,按从低分到高分的原则自动办理退档手续;对投档数不超计划的,则不予退档。由此产生的问题,由高校负责。
第六步:录取。
高校将预录取考生名单提交录检组审核。录检组审核后,由信息组打印录取名册(一式二份),再交计划组审核盖章。省教育考试院收到高校汇款凭证后,将录取新生名册寄发高校。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寄发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纸质档案由高校提出寄发要求,省教育考试院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 计划调整
一、高校如需调整计划,须登录“浙江教育考试网办公系统”,下载并填写《2010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计划调整表》,向计划组提出申请,并按教育部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涉及在浙招生计划总量调整,须通过教育部生源计划管理系统逐级履行调整手续。
二、高校如需追加在浙招生计划,必须在平行志愿投档前提出申请。如果在投档后提出申请且追加后计划量多于已投档量,剩余计划将用于征求志愿。
三、在每批次最后一轮投档前,高校原则上不得减少在浙招生计划。最后一轮投档后,如果生源仍不足,高校可向计划组申请撤回计划。
四、高校如需根据生源情况对计划进行专业间调整,则需在向录检组提交预录取名单的同时,向计划组提交调整专业计划申请。调整专业计划不得影响已投档考生利益。
第十九条 艺术、体育类兼报文理科的考生,先参加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
第五章 纪检监察
第二十条 在录取工作中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不得违背招生原则和政策录取不合格考生,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接受与招生录取有关的请客送礼。
二、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工作人员要为高校录取新生做好服务,不准违反规定干预高校的正常录取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找考生面试,不得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等情况。
二、检查高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及是否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三、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调配情况和录取考生的审核情况。
四、检查高校高分考生不录取的原因。
五、检查高校退档及省教育考试院各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查处违反招生纪律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高职院校招收三校生等录取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