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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来源: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1-4-29 10:26:21 【字体:小 大】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1年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学院根据《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我院设有覆盖面达31%的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仅适用于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秋季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一)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jlivtc.edu.cn(教育网)

http://60.29.30.42/zhaoban/index.asp(公网)

(二)考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22-27391636(兼传真)27945596

E-mail:tianjinqgzy@sina.com

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1号

邮编:3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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