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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整理自:厦门海洋学院 2009-4-21 14:53:43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09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的省属普通高等院校,主要从事高等职业技术专科教育。地处福建省厦门市,有位于思明区体育路和翔安区翔安南路二个校区,学院现有校园面积732亩,建筑面积173250平方米;在校学生7000多人。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我院2009年高职(专科)招生总数为2400名。我院200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范围、批次及就读地点

第五条 我院2009年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收高职专科学生2400名。

第六条 高职(专科)在专科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七条 我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分别安排在思明校区和翔安校区内居住和就读。学制3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

第十条 凡高考成绩达到本省(市、自治区)规定的高职(专科)录取线,且填报我院的第一志愿,我院将按照学生投档分严格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计划有剩余的情况下,可招收第二、第三志愿或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除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外)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专业安排按学生投档分高低以第一志愿为主,在第一志愿满额后,按照第二、第三志愿的顺序安排。

第十二条 相关科目要求:各专业均要求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是英语。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高职(专科)收费标准为:学费5500-6000元/生/学年,住宿费为600-1200元/生/学年。

第七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我院高职(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国家贴息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贫困生补助专项资金,除了国家助学金,还有集美校友总会设立的嘉庚助学金、德慈助学金、嘉泽助学金、陈村牧助学金等,此外还有学校助学金和厦门慈善总会的定期捐助等。二是实行各种奖学金制度,对学习刻苦的学生进行重点奖励,分别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嘉庚奖学金、学院等级奖学金等。

第八章 专科升本科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鼓励专科毕业生报名参加考试升入相关本科大学学习。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七条 完成专科学习任务,成绩考核合格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专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并与省内外多家企事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均可提供相当数量就业岗位供毕业生选择。毕业生就业去向主要分布在福建省、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以及附近省市的企业。

 

第十章 监察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小组,对学院的录取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监督电话:0592-5393523。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体育路61号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邮 编:361012

联系电话:(0592)5393522

网 址: http://www.xmoc.cn

 

E-mail:xmoc52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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