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二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实行招生专业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并在招生录取时不再强行调剂录取,该专业未完成计划调整到其他专业执行。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 普通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组织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保送生、单独招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依据台湾地区学测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台湾免试生)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各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学校组织对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学校组织对申请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遴选、面试及考核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