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执行录取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录取时,学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微博)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录取期间,考生应保持电话畅通,如若电话有变更,应主动与我校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通过电话联系考生后,我校确定是否录取。对无法取得考生明确表示就读意愿的,我校将视为自动放弃志愿,作退档处理,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的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非英语(论坛)专业新生入学后只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我校没有单独组织专业考试,认可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联考成绩。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资格线,专业合格,择优录取。
第四章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体检)。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请有关省(市、区)招办查究。
第五章 奖、助、贷学金
第十九条 新生可根据高考成绩享受我校新生助学奖学金,金额在8000—40000元不等。
第二十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在内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本、专科生,凡家庭经济困难(具有相关证件和证明),经本人申请,均可由学校协助,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我校设有勤工助学岗近200个,可供困难学生选择,每个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情况的不同,每月提供120至150元不等的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