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
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就业,由省人事厅签发就业通知书或就业推荐书。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菏泽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0—3957777 传 真:0530---3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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