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高考录取的新生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艺术类专业按每生每学年7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元),学年末按实际修读学分进行结算。会计学专业(中外合作项目)、市场营销专业(中外合作项目)的学费按物价部门审批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新生双财奖学金”、“才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近10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4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学校还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部分学生给予国家免息贷款。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大学校园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zufe.edu.cn,或招生主页: http://zs.zufe.edu.cn。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电话:0571—87557480、87557460。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邮编:310018。
招生信箱:cyzsb@zufe.edu.cn。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