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学历及升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新疆职业大学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同时参加相关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及英语、计算机相关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5%的优秀毕业生可通过相关考试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两年,取得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和本科院校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高【2012】9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 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迎宾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1075号
(巴州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巴州路14号
(友好校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413号
学校网址:http://www.xjvu.edu.cn
联系电话:(0991) 3785328(招生科) 3718915(就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