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我院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校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勤工俭学岗位。入学一年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式、网上电子注册的全日制国家统招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我院将在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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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张老师、罗老师、唐老师、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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