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复查和收费
第二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学费标准按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核定标准执行。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财务管理、金融学、金融学(银行与国际金融)专业收费标准为22000元/生·年,其他专业收费标准均为17000元/生·年。报考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的考生要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生·年。
第七章 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
第三十一条 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shufe-zj.edu.cn
咨询电话:0579-82166011
电子邮件:zsb_shczj@126.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邮编:3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