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1)学费:文科类专业:4800元/年;理科类专业: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2)住宿费严格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优助学制度: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及山东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家庭困难学生可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事关考生终生大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扣押,否则,学院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后的录取结果,可通过电话、登陆学院招生信息网等渠道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1)联系电话:0536-2600007、2600077(传真)、2600087、2600088;(2)学院网址:www.sdec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