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考生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学院地址:郑州市幸福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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