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23—42465352、42464905 、42465342、42464945、42467800、42467670
传 真:023-42464941
监督举报电话:023-4246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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