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选择性招生
高校可按规定使用预留计划进行选择性招生。有关高校应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选择性招生的录取原则和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高校的选择性招生对象须填报该校志愿,且符合下列条件:
1.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必测科目等级必须达到4C1合格,文化分达到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选测科目等级达到招生高校在其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对选择性招生对象的等级要求。如院校招生章程中未对选择性招生对象的选测科目等级提出明确要求,则允许院校对两门选测科目中的其中一门降低一个等级进行选择性招生。本科院校对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不得低于C级。
当院校投档线接近或等于省控线(5分以内,含5分,下同)时,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满足上述条件的,院校可在本校投档线下5分以内录取。
2.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选择性招生原则上在同批省控线上录取。如高校投档线接近或等于省控线,可在学校投档线下5分以内录取,但不得低于同批省控线下5分。
3.对因生源不足降分录取的高校,其选择性招生,可在院校降分线下5分以内进行,但最多不超过同批省控线下15分。
(六)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报经省招委会讨论批准,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平行院校志愿中A院校报考民族院校的,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报考其他院校的,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6)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其本科平行院校志愿中的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的外语专业,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申请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教育考试院等有关部门接受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方为有效。
3.根据我省08高考方案及其完善微调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起,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届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具体规定如下:
(1)对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测试,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含技术科目补考合格,下同)的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每1门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在划线前加1分计入统考成绩;如4门必修科目成绩均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在划线前奖励1分,即加5分计入统考成绩。
(2)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测试,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每1门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在划线前加1分计入统考成绩;如4门及4门以上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在划线前加5分计入统考成绩。
(3)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在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录取时,除两门选修科目以外的4门必修科目如在第一次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取得A级的,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其奖励分数参照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的政策执行;在参加体育类或艺术类录取时,其奖励分数参照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的政策执行。
第3条规定的政策性奖励分可与第1条规定的照顾分值累计计算。
4.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七) 残疾考生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高校在录取时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录取通知书》由高校负责填发。
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材料(含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到高校报到时移交给高校。
九、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自主选拔录取招生
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0〕7号)规定执行。
(二)中学免试保送生工作
按照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2号)和我省《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9〕64号)规定执行。
(三)艺术特长生招生
参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08〕20号)规定执行。
(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0〕1号)规定执行。
(五)艺术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09〕24号)规定执行。
(六)体育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0〕2号)规定执行。
(七)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和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示范性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的试点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0]4号)规定执行。
(八)关于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南京军区空军招飞选拔中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九)其他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新生入学及复查
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按期到高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高校应对新生进行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一、组织管理
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必须认清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坚持把做好高校招生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确保今年高校招生的各项任务安全、平稳、顺利、圆满地完成。
(一)切实加强对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等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今年我省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二)加强安全保密建设,确保考试安全。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强化制度落实和检查,切实加强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在命题、试卷印制及运输、试卷保管、评卷、录取等各个环节确保万无一失。
(三)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肃性出发,要切实加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考点的硬件建设,要加大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强化监考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厉打击考试舞弊歪风和考场腐败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四)规范招生考试行为,实施“阳光高考”。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依法治招,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考生,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五)强化服务,办人民满意的高考。各级招生部门要认真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一切为了考生,为了一切考生”的工作目标,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坚持信息公开,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校招生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