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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2010-7-1 【字体:小 大】
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一、报名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我省各市、县(市、区)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参加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因违规受到停考一年处分的考生;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要求

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2011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9〕50号)要求,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报考科类分为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四类,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

选择历史作为选修科目之一的考生为文科类考生,选择物理作为选修科目之一的考生为理科类考生。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院、招考中心等,以下统称为“招办”)负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予以审查,坚决杜绝高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非本省户籍的人员报考普通高校。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三、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其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我省教育考试院,由我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根据我省08高考方案及其完善微调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起,高校分文科类和理科类公布招生计划。同时,为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对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仍由招生高校自主确定。各高校在按文理分专业公布招生计划时,依据培养目标、生源情况等,自主确定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准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开承诺,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令、规定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并制定适应我省高考方案和录取办法相关要求的录取规则。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为准。

我省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汇总并公布各高校发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按规定交纳体检费用以及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转氨酶检测费用。

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0〕3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教考招〔20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体检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标准(含军事、公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已通过《江苏招生考试》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jseea.cn)向社会公布。体检工作人员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掌握体检标准,保证体检质量,严禁弄虚作假。

体检工作原则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

六、考试

(一)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1.统考科目

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共440分。语文、数学分别另设附加题40分。

文科类考生加试语文附加题;理科类考生加试数学附加题;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不加试附加题。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480分,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440分。

2.学业水平测试

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七门。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须选择选修测试(以下简称“选测”)科目两门,必修测试(以下简称“必测”)科目五门。其中文科类考生选测科目除须选择历史科目外,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门中再选择一门;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除须选择物理科目外,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门中再选择一门。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考生选定的两门选测科目之外的五门为必测科目。

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可均选择必测科目。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在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其学业水平测试的选测科目和必测科目要求与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要求一致;参加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考生如报考七门必测科目(含技术科目)、又报考两门选测科目并取得成绩,只选取七门必测科目成绩作为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如报考五门必测科目、两门选测科目并取得成绩,可将其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视为相应的必测科目成绩。

选测科目各科满分为120分,按考生成绩分布分为A+、A、B+、B、C、D六个等级。其中:A+ 为前5%(含5%),A为5%-20%(含20%),B+ 为20%-30%(含30%),B为30%-50%(含50%),C为50%-90%(含90%),D为90%以后。

必测科目各科满分为100分,按考生得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为100分-90分,B为89分-75分,C为74分-60分,D为59分及其以下。

技术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视为D级。

3.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

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方面,凡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方面,分A、B、C、D四个等级。

(二)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全国统考科目考试时间和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8、9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统一考试江苏省考试时间安排表》)。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如果考生本人对高考成绩有疑问,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向报名地招办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由各市招办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核查。

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含技术科目)考试时间另行安排。

(三)外语考试科目分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中小学教研室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或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非英语语种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较好。

(四)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必须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和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省教育考试院、招生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五) 经招生体检、身体健康状况基本符合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公安、政法类院校或专业招生条件,且有意向报考上述院校或专业的考生,由省军区、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有关高校组织考生进行军检、面试、政审或体能测试(具体时间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七、志愿填报

(一)考生填报志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

2.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必修科目测试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在外省(市、区)借读的我省户籍考生,如持有外省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2008、2009年度高中会考或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证明,我省予以认可,并进行相应的等级转换,成绩经转换后,其必修科目(含技术科目)测试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含必测和选测)还须达到院校提出的等级要求。

3.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如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在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必测科目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参加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其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如院校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提出更高要求的,考生还须满足院校的要求。

4.特殊类型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和招收的艺术特长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其选测科目等级按高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执行。

高水平运动员须按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的科目要求参加相应的学业水平必修和选修科目测试,其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保送生以及报考南京大学强化班、小语种提前单招、示范性高职提前单招和注册入学的考生,其必测科目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报考少年班、残疾单招、体育单招以及空军飞行员的考生,因其中学阶段学习经历与普通高中学生不同或有特殊要求,其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不作统一规定,由招生高校自主确定等级要求。

(二)填报时间

填报志愿工作在通知考生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以及符合各阶段填报志愿要求的各分数段考生人数、各批次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仅限第一阶段填报批次)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后,在省教育考试院专设的网站(http://www.jseea.cnhttp://gkzy.jseea.cn),分两个阶段网上填报志愿:

第一阶段填报志愿工作于6月27日至7月2日进行。填报文科类或理科类提前录取本专科院校(含军事、公安政法、航海、其他院校等);体育类或艺术类提前录取的公办本科、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文科类或理科类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志愿。其中,提前录取批次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7日至28日,29日前确认。

第二阶段填报志愿工作于7月28日至8月2日进行。凡未被第一阶段各批次高校录取且达到第二阶段填报志愿资格线的考生,可填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第三批本科院校(含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本科等),文科类或理科类第一、二批高职(专科)院校以及体育类或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志愿。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及人数。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在网上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

考生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时,应根据报考科类和高校及专业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体检结论等情况,慎重选择,准确填报。

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可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第一批本科及以下各批次院校志愿。

(三)志愿设置

1.2010年我省文科类、理科类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即在每个批次设置了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文科类、理科类提前录取批次和本科各批次考生可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3所院校,专科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5所院校,各批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3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2.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录取公办本科、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高职(专科)三个批次。

3.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方式不同,设置传统院校志愿、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院校志愿三种。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录取公办本科、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高职(专科)三大批次,下设8小批。

凡符合报考条件,经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考核、测评,被确定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的入选考生,须在全国统考前,按规定时间填报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此表是省教育考试院对自主选拔考生在本科第一批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前,提前向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投档的唯一依据;如考生分别到多所高校填报志愿,则其所填报的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志愿均无效。此外,入选考生在高考成绩发布后,仍须在网上填报平行院校志愿,如未被所报考的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录取,符合投档条件者仍可参加本科第一批及以下各批次的投档。

本简章以及《江苏招生考试》上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普通高校在江苏招生计划》、《考生填报志愿须知》等是考生准确填报志愿的重要参考资料。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校情况、招生章程和有关招生规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省教育考试院专设的网站(http://www.jseea.cnhttp://gkzy.jseea.cn)填报志愿信息,并按省教育考试院及有关市、县(市、区)招办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对本人志愿信息予以签名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考生填报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必须按市、县(市、区)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亲笔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志愿信息一律无效[第二阶段本科第三批及以下各批次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不需要现场确认]。

因考生本人填报信息失误,或未按规定时间签字确认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考人本人负责。

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八、录取

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新生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今年我省继续在考生电子档案中建立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一)录取体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出调阅考生档案比例。高校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

1.提前录取院校[含军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本、专科)、航海院校(本、专科)及其他院校(本科);体育类、艺术类公办本科院校;体育类、艺术类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院校];

2.第一批本科院校;

3.第二批本科院校;

4.第三批本科院校;

5.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

6.第一批高职(专科)院校;

7.第二批高职(专科)院校。

(三)投档原则及办法

2010年我省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各批次以及艺术类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1.文科类、理科类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依据文理,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具体办法是:将省控线上的考生,分文理,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或A、B、C、D、E志愿。只要被检索的3所或5所院校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机会。如果考生档案投到某院校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院校。

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过程中,对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本科平行院校志愿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外语专业的考生,或平行院校志愿的A院校报考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按有关照顾录取政策投档。

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后,对未被投出的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符合投档条件的特殊考生按其报考科类和院校志愿进行补充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同分考生投档顺序:在投档过程中,如考生总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再次排序。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

2.体育类、艺术类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是“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艺术类传统志愿(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的投档原则是对专业合格,文化分达到省控线的考生(31所独立设置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除外),按照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

3.在考生填报征求平行志愿后,省教育考试院将按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及有关特殊考生的补充投档原则和办法对填报征求(平行)志愿的考生进行投档。

(四)关于政策性降分录取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录取后,如仍有少数院校线上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批次预先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可在同批省控线下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如按相关规定进行降分后,仍有少数院校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再对本批次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10分(第三批本科视生源情况,可再适当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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