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4号(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充分发挥章程作用,把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29日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是由原江苏省苏州商业学校(1961年成立)、江苏省丝绸学校(1984年成立)两所国家级重点中专校于2003年7月合并升格成立,是一所隶属于江苏省教育厅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在发展历程中,积极传承和弘扬吴文化,凝练出“育厚德之人,炼强技之才”的校训和“同为经贸学校人,共创经贸学校业”的学校精神,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四大职能,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输送了一大批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学校校友遍布祖国各地,许多校友出类拔萃,为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为母校增添了无限光彩。
面向未来,学校以校企合作为主线,以特色发展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力争早日建成省内有优势、全国有地位、海外有影响的高水平、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uzho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Trade & Commerc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苏州国际教育园北区学府路287号,网址:http://www.szjm.edu.cn。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在江苏省教育厅的指导下,依法自主办学。学校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 充分利用长三角区位优势,做到立足苏州、面向江苏、辐射全国,重点面向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和新兴产业,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稳定规模、强化特色、深化改革,建设省内有优势、全国有地位、海外有影响的高水平、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条全日制教育办学规模为10000人,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拓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九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十二条学校主要实施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开展非学历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实行开放式、多层次、多形式办学模式,致力于建立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办学情况,对未来发展作出系统的规划。规划应包含环境分析、发展目标、主要举措、保障措施等内容。规划应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全局性、可操作性等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秉承“育厚德之人、炼强技之才”的校训,坚持“根据市场设专业,根据职业定课程,根据岗位练技能”的人才培养思路,重点面向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终身学习理念和本专业综合职业能力,具有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在本专业领域从事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具有“工商融合”特色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
第十五条学校遵循高职教育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律,构建适应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行业发展需求、各行业岗位(群)协调发展的较为完善的专业体系。建立相应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区域产业体系的建设调整变化,自主设置、调整专业,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专业的设置与调整需由各学院进行充分调研,经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以校企合作为主线,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不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深化融“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改革,依据岗位职业资格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断优化教学内容,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学生技能训练,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学校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及教育教学质量控制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和监督,全面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八条学校依托专业、师资、设备、场地和行业企业资源,通过校企合作,开展高水平的技术服务,整合优质资源,重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全面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创建文明、和谐校园,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夯实思想道德建设基础,抓好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师生文明素质,增强学校文化建设软实力,努力建设富有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招生录取的规章制度,编制当年招生计划,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江苏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科类进行招生录取。学校可举行自主单独招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通过面向市场、双向选择的自主择业途径获得就业。学校负责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学校鼓励学生进行创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 管理体制机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基本原则,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商定提出,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四)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五)党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
(六)党委办公室协助党委分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二)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提前交校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
(三)凡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四)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
(五)校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六)校长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及落实。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三)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四)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五)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专业顾问委员会,二级教学单位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由行业、企业、政府部门、高校、科研单位、咨询服务机构和本校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密切注视社会对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对办学思想、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等提出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指导学校教师开展社会服务和双师型素质培养;
(四)指导学生实习就业;
(五)共同开展专业科研、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产教合作,推进产学研工作的不断深化。
第三十二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工作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于全校教职工,服务于全校改革发展大局。
第三十三条学校共青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引领、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素质提升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公开:
(一)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十六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学校设立若干党务、行政工作部门和必要的教育教学辅助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和规定程序履行职能,完成相应的任务。学校机构和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定职责管理。
第五章 二级教学单位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置院、部等二级教学管理机构,以“专业集群、资源集约”为原则设置和调整二级教学单位;以“精简高效、权责明晰”为原则,设置和调整二级行政部门、教学辅助单位。
第三十八条二级教学单位是实施人才培养、技术与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实体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二级教学单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二级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共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四十条二级教学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协助行政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重要改革方案,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协助行政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推荐工作,协助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定编、定岗、定员及聘任、考核工作,参与讨论并提出教职工人事调配、晋升、奖惩、津贴发放等工作的意见;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做好学生有关经费和党费的管理与使用,做好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做好学生奖、惩、贷、补、勤和招生、就业等工作;
(五)负责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单位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文件资料保管和档案整理、上报工作。
第四十一条二级教学单位行政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党政工作部署,提出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规划;
(二)提出专业建设、教研室建设、课程与教学改革,实训基地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案;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产学研工作,制定校企合作、科研创新、产教结合的工作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制定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负责本单位教师的聘任、管理、考核及培养选拔工作,注重提高师资队伍的素质;
(五)协助做好本单位学生管理各项工作,做好招生、就业工作及对学生的日常教育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政治稳定、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等工作,维护本单位师生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和学生生活秩序;
(七)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二级教学单位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专业设置,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人事安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先进的评比推荐,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为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党总支委员,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确定,一事一议;
(三)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四)党政联席会议议决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督促落实。
第四十四条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定期向学校党政领导和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以下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一)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十条学校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每年依法依规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学校加强教职员工师德建设,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引导广大教职员工树立爱国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品行高尚的优良师德师风。
第五十三条学校引导和支持教职员工,立足岗位,加强学习,更新和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技术,提高岗位工作能力。学校依据师资队伍发展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选送教职员工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
第五十四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答复,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六条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学校设立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教务处是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审议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六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代表上届学生会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三)讨论决定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六十五条 校友是指曾经在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各个时期学习、进修、工作满三个月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我校校友:
(一)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江苏省苏州商业学校、江苏省丝绸学校各个时期的教职工;
(二)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江苏省苏州商业学校、江苏省丝绸学校的历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和各种形式的进修班、培训班的学员;
(三)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四)与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总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名誉校友”称谓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或校友分会。
第六十七条 校友会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校友与校友、校友与母校之间的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搜集、整理、编印校友名录和相关校友资料等刊物;
(三)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总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动态;
(四)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公益事业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再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条件;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社会关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与所在区域内各级地方政府、其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拓展合作空间,谋求人才、物质、信息和技术的广泛、充分共享。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成立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理事会由江苏省教育厅、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杰出校友等相关各方代表参加,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对学校办学发挥指导、支持和咨询作用,为学校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牵线搭桥,发挥社会联系、校企合作的作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专业特点,积极寻求与企业、行业合作,实施合作培养专业人才、合作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发展员工素质、合作推进文化建设。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与普通高中、相关中等职业学校及本科院校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努力提高生源质量,协同做好人才培养衔接工作。
第七十三条学校加强与国外高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合作交流,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捐赠
第七十四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收入,学校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学校从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学校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学校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债务资金(银行贷款),学校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经省政府审批用于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的银行贷款。
(七)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学校获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七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对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情况以及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第七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是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第七十八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合规自主使用和管理。学校重大资产、重要资产的投入和运行,经专家论证,实行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八十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一)捐赠来源于海内外校友、社会行业、企业、个人等;
(二)捐赠项目涵盖资金、实物等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类资产;
(三)学校对接受的捐赠,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严格管理和使用,并按捐赠协议向捐赠人报送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十章 校训、校风、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训:育厚德之人,炼强技之才。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风:团结、敬业、求实、创新。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校标图案由“人”和“S”两个主要元素构成,以两个“人”的侧面形象为主形,寓意学校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中间的“S”是Suzhou(苏州)的首个字母,流畅的“S”线条也寓意苏州的水,点出了学校的区位特征。校标的色彩采用红色,象征朝气蓬勃的活力与生机。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由著名书法家孙晓云女士题写。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旗为白底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标,下方配以学校校名。
第八十五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12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涉及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核,由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后,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置专门机构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协调处理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九条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本章程,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解释。
第九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