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中职与本科对口贯通“3+4”分段人才培养招生录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为顺利推进“3+4”改革试点工作,根据《2015年重庆市中职与高职(专科)对口人才一体化培养和中职与本科对口贯通“3+4”分段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渝教招考〔2015〕14号)文件精神,现制定2015年“3+4”招生录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一)联招区县考生,依据我市2015年中考联招划线情况,划定“3+4”录取控制分数线为570分。
(二)非联招区县考生,依据有“3+4”生源的非联招区县近年来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划定“3+4”录取控制分数线为548分。
二、录取原则
根据生源报考情况,确定2015年“3+4”录取实行首次投档录取加二次征集志愿录取的方式进行。
(一)首次投档录取
凡已填报“3+4”志愿且分数达到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按照考生志愿进行投档录取。
(二)二次征集志愿
1.凡生源不足的“3+4”招生试点院校,可申请开展二次征集自愿,并实施降分录取。
2.凡未被首次投档录取且在5月中旬各区县教委组织的中考分类报名中选择“3+4”报考意愿的考生(包括6月上旬在“重庆市中职招生网上录取系统”里填报“3+4”试点院校及专业志愿的考生),可根据招生试点院校明确的征集条件和要求,填报二次征集志愿。
三、录取工作安排
(一)2015年7月1日,进行首次投档录取。
(二)2015年7月2日,开展二次征集志愿。
(三)2015年7月3日,开展二次投档录取。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6月29日印